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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饮料代理 卫生标准 2014/2/18

食  糖

食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食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冰片糖、方糖等食糖类产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15

115.1

分类名称

食品

食糖



2.2 产品种类

食糖产品主要有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冰片糖、方糖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白砂糖

甘蔗、甜菜汁或粗糖液用亚硫酸法或碳酸法等清净处理后,经浓缩、结晶、分蜜及干燥所得的洁白砂糖。

3.2 绵白糖

将晶粒较细的白砂糖与适量的转化糖浆均匀混合而得的糖。

3.3 赤砂糖

一种棕红色或黄褐色的带蜜砂糖。

3.4 冰糖

砂糖经再溶,清净处理后重结晶而制得的大颗粒结晶糖,有单晶体和多晶体两种,呈透明或半透明状。

3.5 冰片糖

用冰糖蜜或砂糖加原糖蜜为原料,经加酸部分转化,煮成的金黄色片糖。

3.6 方糖

由粒度适中的白砂糖(或精制白砂糖)加入少量水或糖浆,经压(或铸)制成小方块的糖。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糖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糖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0

≥3000且<10000

<3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317  白砂糖

GB 1445  绵白糖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55   食糖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41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GB 13104      食糖卫生标准

QB/T 1173     单晶体冰糖

QB/T 1174     多晶体冰糖

QB/T 1214     方糖

QB/T 2343.1   赤砂糖

QB/T 2343.2     赤砂糖试验方法

QB/T 2685     冰片糖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的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0kg,冰糖、方糖、冰片糖等不少于20kg。

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抽取小于1kg包装单位的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4个包装,抽样量不少于2kg;大于1kg的包装单位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2kg。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的3/4为检验样品,1/4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 样品处置

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样品运输过程中注意防潮、防晒。样品接收人员应仔细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包装及封条的完整性,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6.4 抽样单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食糖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食糖”,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食糖销售总额;计划抽查“白砂糖”,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白砂糖年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蔗糖分c

GB 317

QB/T 1173

QB/T 1174

QB/T 1214

强制性/推荐性

GB 317

 

2

还原糖分d

GB 1445

强制性

GB 1445

 

3

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分)e

QB/T 2343.1

QB/T 2685

推荐性

QB/T 2343.2

 

4

二氧化硫

GB 13104

QB/T 1173

QB/T 1174

QB/T 2685

QB/T 1214

强制性/推荐性

GB/T 5009.55

 

5

合成着色剂f

GB2760

强制性

GB/T 5009.35

GB/T5009.141

 

6

总砷

GB 13104

QB/T 1173

QB/T 1174

QB/T2685

QB/T 1214

强制性/推荐性

GB/T 5009.55

 

7

GB 13104

 QB/T 1173

QB/T1174

QB/T2685

QB/T 1214

强制性/推荐性

GB/T 5009.55

 

8

菌落总数

GB 13104

QB/T 1173

QB/T1174

QB/T2685

QB/T 1214

强制性/推荐性

GB 4789.2

 

9

大肠菌群

GB 13104

QB/T 1173

QB/T 1174

QB/T2685

QB/T 1214

强制性/推荐性

GB 4789.3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GB 13104

QB/T 1173

QB/T 1174

QB/T2685

QB/T 1214

强制性/推荐性

GB 4789.4

GB/T 4789.5

GB 4789.10

GB/T 4789.11

 

11

酵母菌

GB 13104

QB/T 1173

QB/T 1174

QB/T 2685

强制性/推荐性

GB 4789.15

 

12

霉菌

GB 13104

QB/T 1173

QB/T 1174

QB/T2685

强制性/推荐性

GB 4789.15

 

13

GB 13104

QB/T 1173

QB/T 1174

QB/T2685

QB/T 1214

强制性/推荐性

GB 13104

 

注: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C白砂糖、冰糖、方糖检测项目

d绵白糖检测项目

e赤砂糖、冰片糖检测项目

f冰片糖检测,具体项目视产品色泽而定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和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

9.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

9.3.2产品微生物项目不合格的;

9.3.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10 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 115—2008版。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郭剑雄)、国家食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莫佳琳)。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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