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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欺诈查处办法》补全食品立法最后一块短板

食品饮料招商网   2019/1/19

在购物时,带有“纯绿色”“鲜榨”“无污染”等字样的食品往往很容易得到消费者的青睐。殊不知,这种营销方式今后很可能将会被定性为食品安全欺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食品安全欺诈具体是指在相关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包含生产经营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食品宣传欺诈等。(2月20日《经济日报》)

尽管《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是“食品安全欺诈”的概念界定以及惩戒举措,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早有体现。无论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在食品安全法中,对此类想象均有所提及并都作出了针对性安排。如今,由国家食药监局起草的这一专门法律,更多只是将上位法中那些分散的、抽象的法律原则加以梳理、细化,从而进一步强化其可诉性与可操作性。诚如相关官员所指出的,此举是“查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落地准备”。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包括产品欺诈、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在内的十项欺诈行为,囊括了食品行业产运销的各个环节。在这其中,与消费者关系最为密切,也最为消费者所感同身受的,无疑是食品标签、说明书欺诈。一直以来,诸如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鲜榨”、“无污染”等字眼大量充斥于产品包装与广告宣传中,客观上造成了“不实信息误导消费决策”的结果。对此加以约束,已然迫在眉睫。

其实,关于食品标签欺诈、说明书欺诈等,在新食品安全法中,也有相关表述: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很显然,这一条款因其适用标准含糊、执法主体单一,故而并不足以回应错综复杂的市场现实。在此语境下,表述更为具体、案例列举更为充分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无疑更适用于作为职能部门日常执法的依据和行动指南。

以此为例,公众应当很容易发现,《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的出台,实则是完成了食品安全立法的最后一块拼图。就刑事犯罪层面而言,刑法中有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相应法条;而在行政违法层面,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也制定了一系列的一般性约束条款。而今,随着《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起草、生效,食品安全执法的最后短板也有望就此被补全。

过去很多时候,各界普遍习惯将食品安全乱象归因为立法滞后致使执法混乱,那么伴随着各个层级、各个位阶法律法规的加速完善,上述逻辑势必然不再成立。既然如此,今后我们还有什么理由,来为食品行业的种种丑闻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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