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9日,我们见证了恒大夺冠,同时也记住了“恒大冰泉”。随后,“一处水源供全球”的广告语便随处可见,韩国偶像金秀贤的代言更是让“恒大冰泉”瞬间变得家喻户晓。
然而,就是这个看似高大上的品牌,却被江西恒大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恒大)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江西恒大指控恒大集团的“恒大冰泉”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工商部门已对“恒大冰泉”产品在江西省南昌市、景德镇市、新余市、鹰潭市等多地进行侵权查处。
经核实,江西恒大确实于2010年5月21日获得了32类“恒大”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号为6931816,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豆类饮料、可乐、植物饮料、纯净水(饮料)”等;专用期限自2010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该商标目前处于有效状态。江西恒大由此认定,“恒大冰泉”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然而,恒大集团相关人士却向媒体表示:“作为全球闻名的品牌,恒大冰泉商标、完全合法,根本不存在任何商标侵权行为。江西恒大高新的作为属于恶劣的不正当竞争,严重危害消费者利益和恒大集团的合法权益与品牌,公司将依法维权,追究到底。”
一时间,“恒大冰泉”是否侵权,众说纷纭。支持者有之,质疑者亦有。但事实上,恒大集团在申请“恒大冰泉”(32类)商标之前,应该已经意识到江西恒大的“恒大”商标会对其构成障碍。于是,在提出“恒大冰泉”申请之后,便对“恒大”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以下简称“撤三”)申请,但恒大集团在这里却犯了一个大错误,即没有将商标注册与“撤三”申请同时提出,这一做法的后果就是,江西恒大在恒大集团提出“撤三”申请的前几天便已将第32类“恒大”商标进行了许可备案,许可其他企业在“矿泉水”等商品尚使用其“恒大”商标。显而易见,恒大集团无疑已处于被动地位。这是值得恒大集团认真反思的。
笔者相信,该案无论结果如何,应该都会给国内的无论是小微企业还是中大型企业一些警示和收获。笔者今日并不想就侵权与否做出判断,只是想就该案件给我的一些触动和感受,略微发表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