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5月1日起实施。新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健力宝贸易公司管理层对此作出指示,要求公司相关部门作出相应安排,避免出现违法情况。
早在1997年,健力宝被国家工商局评定为第一批中国驰名商标.此后健力宝在产品包装上及一些商业宣传中一直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按照新商标法规定,从5月1日开始,驰名商标企业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等字样,使用在企业的市场推广活动中。市场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几种情形。
目前,饮料市场上仍有大量包装印有中国驰名商标等字样的健力宝饮料销售。类似情况在其它饮料企业也有存在。对此,国家工商总局给出豁免,对于2014年5月1日前已进入流通领域并标注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不予以处罚。
针对上述情况,健力宝贸易公司管理层日前在会议上作出指示,要求相关部门作出相应安排,做好新形势下的商标司法保护;流通渠道中外包装仍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要尽快销售;生产部门要对外包装印刷作出调整;企划、法务等部门也要针对新商标法的规定作出应变,以避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