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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建档案,餐饮服务有保障

食品饮料招商 政策法规 2016/7/5

近年来兴起的“互联网+”新业态餐饮服务(网络订餐)行业,在提供消费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上海市食药监局27日正式发布与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制定的《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此,上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第三方平台实施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责任约谈及整改等情况,并根据信用记录,调整监督检查频次。同时,第三方平台存在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吊销许可证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函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吊销许可证。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增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据了解,《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送餐环节以及第三方平台均提出了要求,同时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办法》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应当与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一致。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完整、真实、清晰地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件的相关信息。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送餐的,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送餐过程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送餐环节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办法》提出了送餐环节食品安全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送餐的,应该遵守相关要求;委托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第三方物流送餐的,应当对其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

除了执行送餐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办法》规定,用于盛放食品的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送餐时应当采取能够防止灰尘、雨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者送餐包应当定期清洁、消毒。

对于有冷藏等特殊温度要求的食品,如冷菜、生食、冷加工糕点、预拌色拉等,其配送条件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此外,《办法》鼓励在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制作烹饪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

《办法》对第三方平台提出了相关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记录其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件编号、许可证有效期、核准名称、地址、经营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三方平台检查发现平台内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无许可证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上海市市药监局方面当日表示,鼓励建立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并在网上公示信用评价情况;同时鼓励建立消费预赔金制度和投保食品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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