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修改中的亮点。不过,审议修订草案时很多人建议删去“最”字,认为“最严”是行政辞令,并非法言法语。“最严”的提法是否科学?能否落到实处?记者近日采访了相关专家和学者。
“最严”彰显社会共治的决心
“‘最严’体现了全社会的决心,写到法律里,是强调要达成一种共识。”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坦言,的最严,不一定是明天的最严,但是在食品安全这件事情上面,一定要秉承从严治理的原则,采取最严格的监管方式。写到法律里,要这样调整。
过去在食品安全法中没有“最严”的表述,这次把“最严”写进总则,体现的是一种法制精神,贯穿于法律的各项制度之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说,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在责任体系中,目前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的应该是最严之一。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认为,在修法中把“最严”的观点清晰地传递给社会,传递给所有立法、执法、司法机关,非常有必要。在过去,提到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似乎是政府的责任,随着修法中“最严”理念的提出,消费者、社会组织以及第三方的参与会越来越多,由此形成一个从政府到社会组织、到各种社会第三方以及消费者的社会共治网络体系。王晨光说,只有社会共治的网络体系建立起来,才能形成最严格的监管体制。
“社会共治”需要顶层设计
食品安全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生产经营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乃至消费者都应该成为维护食品安全的力量。对此,草案规定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规范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等。然而,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张永建看来,只有建立协作体制才能真正解决好跨部门、多部门之间的协作问题。但是做到这一点,难度不小。
从2004年开始,张永建建议多部门间建立一个跨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财力、技术都不成问题,是无法实现。张永建寄希望于这次修法。“如果能从顶层设计的角度真正搭建一个科学高效的协作机制的框架,有利于清晰协作权责,从而有效解决跨部门、多部门之间协作。”张永建说,在社会共治中政府仍然是核心,是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也要建立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否则社会力量没办法参与。
同时,要加强食品安全科普教育,提高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能力,使消费者用脚投票,使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并充分发挥第三方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共同成为维护食品安全的力量。
责任落地让法律适用不留死角
食品安全法的每次修改都会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建立最严格的责任设定也好,构建最严格的监管体制也罢,消费者其实最关心的是如何“最严”地执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仔细研究了修订草案,他发现,关于责任主体,这次修法比以往扩大了3倍,从过去的10条增加到30条,从生产经营者到政府部门,到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等,全部纳入惩处体系;在追责力度和追责方法上,不仅大幅提升了处罚力度,追责方式也从传统的罚款,延伸为配套的架构设置,有财产罚、人身罚和资格罚,如“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王旭说,对不同的违法行为,配以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同样体现了目前最严格、最丰富的追责形式。
按照草案规定,如果消费者受到食品安全损害,既可以向生产者提出追责,也可以向经营者提出追责,草案规定了首付责任制原则。也是说,消费者可以任意向一方提出赔偿要求,而被索赔方必须赔付,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责任者之间的相互推诿。“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法律的适用不留死角,能够让责任落地。”王旭说,这些法律规定都贯穿了“最严”的法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