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局、畜牧水产局、蔬菜办,厅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隐患和突出问题,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我厅制定了《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3年5月22日
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隐患和突出问题,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按照农业部和省食安委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突出重点隐患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农药、“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用抗菌药、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农资打假等6项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限用农兽药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行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我省现代农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近年来专项整治成果,严厉打击在食用农产品中违法使用禁限用农兽药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行为,集中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使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逐步提升,农药、兽药产品质量显著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行为更加规范,农业生产过程中非法使用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和“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现象根本杜绝,非法经营假劣农资现象有效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全年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工作重点
(一)农药专项整治。以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蔬菜、水果、茶叶限用农药为重点产品,以全省农药经营单位和蔬菜产业重点县、21个农业部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县为重点单位,实施农药专项整治。强化农药市场监管,开展农药市场巡查和农药产品监督抽查,实施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定点经营和实名购药制度,划定监管责任区,督促农药经营企业建立诚信制度,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和在蔬菜、水果、茶叶集中产区销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加强部门间沟通合作,与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合开展农药生产经营执法检查,及时会商通报违规行为。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加强安全用药技术指导,大力推进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以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产品企业生产基地为重点,加大基地巡查力度,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未经登记农药有效成分和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显著提升,在蔬菜、水果和茶叶生产过程中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现象基本杜绝。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产品;以生猪调出大县为重点区域;以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活畜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生猪定点屠宰场为重点单位,实施“瘦肉精”专项整治。在饲料环节,严格饲料生产企业资质审查,强化饲料经营市场监管,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加强自配饲料管理,严格现场执法检查,严厉惩治饲料违法违规行为。在养殖环节,强化日常监管,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推行养殖场(户)责任包干、质量安全承诺、产地检疫与“瘦肉精”同步抽检制度,对检测出“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养殖场(户)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严厉打击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加强对收购贩运主体的监管,开展无“瘦肉精”承诺,强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经“瘦肉精”检测不合格牲畜行为。在定点屠宰环节,督促屠宰企业建立牲畜进场查验和“瘦肉精”自检制度,强化驻场监督抽检,加大“瘦肉精”监管和查处力度。确保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现象有效遏制,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以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为重点单位,以长沙市、常德市、邵阳市等三市奶牛养殖县为重点区域,以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β-内酰胺酶、碱类物质和硫氰酸钠等违禁添加物为重点隐患,实施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奶牛场(户)现场检查,规范奶牛饲养管理;加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推行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管理,加强日常巡查监管,严格实施生鲜乳监督检测,强化许可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贩运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杜绝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非法添加现象,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以兽药批发市场、集散地为重点区域,以诚信度较低的兽药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店为重点单位,实施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在生产环节,督促兽药生产企业认真落实兽药GMP要求,深入排查和严厉查处生产假劣兽药行为。在经营环节,加强兽药经营GSP后续监管,加大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对擅自添加抗菌药假兽药、违规添加其他抗菌药物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在使用环节,开展兽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加强兽用抗菌药使用监管,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促进兽药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行为,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五)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整治。以“四大”家鱼等为重点品种,以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龙头企业,无公害、绿色水产品养殖基地等为重点区域,开展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大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和标准化生产,强化技术培训,严格许可证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产地水产品和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重点打击养殖场滥用禁用药物和使用违法添加物行为。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开展督导检查,强化检打联动,严格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组织开展水产养殖过程用药情况研究,积极推动可追溯体系和产地准出制度。确保水产品药物使用进一步规范,监管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年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六)农资打假专项治理。以种子、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农机具为重点产品;以种子生产繁育基地,农资销售区域,农资产品集散地,小规模农资产品生产主体聚集区,假劣农资案件多发地区为重点区域,实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大力推行农资市场准入,加强农资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资质审查,加强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开展农资产品监督抽查,坚持检打联动,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加强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确保农资监管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农资审批、生产、流通和使用各环节监管进一步强化,重大农资案件及时查处,全年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责任。各级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重点工作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提供政策、经费、人员方面的保障。加强督导检查,对于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要实行现场指导、挂牌督办,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治重点。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发现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的制订实施方案,突出重点产品、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隐患,明确工作思路、目标和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进度和要求,实施集中整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整治合力。要明确系统内各单位整治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积极会同上游职能部门,从根本上、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危害因子进入农产品生产环节。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地区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使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形成执法合力。
(四)坚持综合施策,加大整治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检查和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要追根溯源、排查线索,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对接到的群众投诉举报,要认真查实、及时回复,绝不放过任何违法行为。要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在时间移送公安机关,防止大要案不及时移交、以罚代刑。要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实行严查严办,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和改进执法作风,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为。
(五)加强宣传培训,夯实整治基础。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案例,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加强指导和培训,提高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技术素质,落实主体责任,鼓励采用良好农业规范(GAP)等先进管理技术,规范种养殖行为,积极发展优质农产品,从根本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整治效果。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排查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隐患和“潜规则”,严以整治;要注重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积极推广典型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提升转化,逐步形成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升。
(七)加强信息报送,反馈整治情况。明确信息报送专员,以市州为单位汇总情况,并认真总结提炼整治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及时向省厅各牵头责任单位报送信息,同时报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种植业)或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养殖业)。于7月15日前,报送半年度整治工作总结,12月15日前报送本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7)。各牵头负责单位要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归纳汇总,分别于7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半年度和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表格发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李维峰,电话:0731-84432199,传真:88866185,邮箱:hnncpzjc@163.com;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联系人:龙新年,电话(传真):0731-82181917,邮箱:zlaqc@126.com。
附件:1.2013年农药专项整治方案
2.2013年“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3.2013年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方案
4.2013年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方案
5.2013年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方案
6.2013年农资打假工作方案
7. 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件1:
2013年农药专项整治方案
为加强农药管理,指导农民安全合理使用农药,集中整治违规添加高毒农药和在农产品生产过程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问题,根据农业部、省食安委和省人大“三湘农产品质量安全行”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药管理法制体系、工作体系和制度体系,以农药市场监管和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为重点,全面清理整顿农药经营秩序,提升安全用药水平,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和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在现有的合格率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农药标签合格率提高3~4个百分点,违规添加高毒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在蔬菜、水果和茶叶生产过程中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现象基本杜绝,确保农产品质量监测农药残留合格率在96%以上。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氟虫腈等限用农药。
(二)重点单位:全省农药经营单位;长沙县等蔬菜产业重点县;道县、宜章、长沙等21个农业部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县。
(三)重点违规行为:非法添加农药有效成分特别是高毒农药行为;违规使用未经登记农药,特别是在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生产基地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
(四)主要农药残留监控品种:蔬菜、水果: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氧乐果、水胺硫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蝇毒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氟虫腈等禁限用农药。茶叶:六六六、滴滴涕、甲胺磷、对硫磷、硫丹、甲基对硫磷、氰戊菊酯、三氯杀螨醇等禁限用高毒农药,以及多菌灵、三唑磷、甲基硫菌磷、丙溴磷、水胺硫磷等未在茶叶作物登记的农药。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市场监管。一是按照“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要求,以农药销售旺季为重点,组织开展农药市场巡查,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对农药经销产品进行监督抽查。重点抽查近两年涉嫌违规的假劣农药产品,特别是添加高毒禁限用农药成分的农药产品。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同时建议农业部依法吊销其农药登记证。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农药经营单位的清理,按照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有关要求,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和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取缔不具备农药经营条件的乡村小店和流动摊贩。三是督促农药生产和经营企业建立诚信制度,由农药监管部门划定农药监管责任区,设立监管责任公示牌,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沟通合作。联合工商、质监等部门,组织开展农药生产经营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规生产、销售禁用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农药的“黑窝点”。加强部门沟通,采取不定期召开会商会和情况通报会,及时掌握全省农药生产、经营违规行为。
(三)规范用药行为。一是加强对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技术指导,重点培训农药使用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二是严格执行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做好农药使用记录,执行安全间隔期等规定,推行蔬菜、水果、茶叶产地准出制度。三是大力推进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严禁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四是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生产基地巡查,重点检查生产档案与用药记录,检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是否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是否建立并实行产地准出,是否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采收等制度,严肃查处违规使用农药行为。
四、活动安排
(一)工作部署。4月份,召开全省农药管理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安排农药市场监管、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控、农药安全使用和安全用药指导等重点工作。
(二)农药市场监督抽查。4~9月,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抽检农药产品400批,重点检测违规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5~6月,组织农药市场专项巡查,重点检查农药标签和经营者的行为规范。
(三)农药经营单位调查。6~7月,开展农药经营情况调查,全面摸清农药经营家底,建立健全农药质量信息电子档案。
(四)高毒禁限用农药专项检查。7~9月,开展高毒禁限用农药市场检查,检查农业部等部委1586号公告落实情况。
(五)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控。2~12月,在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园艺作物标准园开展农药残留监测,分析监测结果,制定综合治理措施。
(六)开展低毒生物农药示范推广和安全用药培训。4~10月,在办好赫山区蔬菜低毒生物农药示范推广项目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安全合理使用农药技术培训,开展低毒生物农药应用现状调查。
(七)督查与检查。9月份,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检查,督促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大合理安全使用农药专项整治力度。
(八)年度工作总结。12月下旬,对全年农药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单位,落实监管责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细化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做到责任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进一步充实农药监管与执法力量,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严查违法案件。要狠抓违法生产、销售农药产品和违规使用农药行为,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有针对性的开展拉网式检查。切实加强农药监管与执法,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绝不放过。对于大案要案,实行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在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坚决严惩制售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三)健全工作机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健全农药经营档案管理、农药巡查、案件投诉举报、大要案查处与通报、重大案件督办等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强化地区间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要强化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的有机结合,注重工作总结、宣传造势、案件曝光与经验推广,切实完善农药和农药使用长效监管机制。
(四)加强宣传培训。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以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普及农药科学知识,宣传禁限用高毒农药的危害性和有关禁限用农药管理的具体要求,提高使用者安全、科学、合理用药水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总结工作经验。各级农业部门要在认真组织开展农药专项整治活动的同时,及时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典型经验要做好宣传报导,及时向省厅上报专项整治活动情况。
该项整治工作由省农药检定所牵头负责,厅蔬菜处、厅经济作物处、省植保植检站和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实施。牵头负责人:肖时运;联系人:曾秋香,电话:0731-82569856。
附件2:
2013年“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牲畜养殖各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深化“瘦肉精”专项整治,根据农业部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通过强化牲畜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各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调联动机制、责任包干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养殖环节“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监测合格率99%以上,饲料产品省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合格率98%以上,饲料产品中“瘦肉精”等兴奋剂类物质监测合格率,畜禽产品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残留超标的生猪和肉品无害化处理率,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重点区域:生猪调出大县。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和肉牛、肉羊养殖场(户),活畜收购贩运企业,生猪定点屠宰场。
三、主要措施
(一)饲料环节整治
1.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宣贯落实为契机,按照“提高门槛、减少数量,加强监管、保证安全,转变方式、增加效益”的工作思路,落实饲料新证,推动产业升级,着力构建优质、安全、高效、规范的现代饲料产业体系。切实履行饲料执法监管职责,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严厉惩治饲料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饲料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
2.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查,严格按照农业部《饲料生产许可条件》的有关规定,严把现场审核关,凡是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有关证照;督促饲料生产企业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从原料入厂到产品生产、质量检验、成品出厂全程管理;对生产条件简陋、管理混乱、产品质量无保障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严格执法,直至取消从业资格。严厉打击饲料地下加工点,清缴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标签、无产品标准的“三无”产品,生产企业持证率达到。
3.进一步加强饲料经营市场监管,督促饲料经营者建立购销台帐,不得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并与当地饲料管理部门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对外来饲料要实行严格管理,及时掌握辖区内饲料销售企业和产品,实施登记管理,进一步加大抽样监测力度,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4.认真实施以饲料原料、饲料产品和养殖环节为重点的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配合省级质检机构按时按量完成监测任务。加大“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抽检力度,做好新公布违法添加物监测,实施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
5.加强养殖场(户)自配饲料的管理,加大对自配饲料抽检和加工点巡查力度,督促其做好生产使用记录,严厉查处在自配饲料中滥用药物和非法使用添加物的行为。养殖场(户)自配料加工点,不能对外销售自配饲料和从事来料加工生产业务。
6.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填写现场执法检查表,重点检查原料、添加剂、检化验制度和药物使用情况、各项记录的落实情况、企业标准及标签的执行等情况,一经发现添加违禁药物和违法添加物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二)养殖环节整治
1.各市州要建立完善对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完善养殖场(户)养殖档案,如实记录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和使用等情况,并保留相关凭证。
2.建立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牲畜出栏时养殖场(户)应向收购者出具《无“瘦肉精”承诺书》。市县畜牧兽医水产部门要对“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监管实行领导分片包乡包村、监管责任人包场,并将向社会公示。
3.牲畜出栏严格实施产地检疫与“瘦肉精”抽检同步,检疫与“瘦肉精”抽检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4.对经检测确认的“瘦肉精”阳性样品,要立即溯源,在做好阳性生猪无害化处理的同时,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5.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对检测出“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养殖场(户),一律取消其项目扶持资格。
6.广泛宣传政府加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大普法力度,向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户)、生猪收购贩运人、经纪人等发放,宣传“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收购贩运环节整治
1.各级畜牧水产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牲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
2.加强对销售和运输前牲畜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强化牲畜“瘦肉精”筛查,对检测确认含“瘦肉精”的牲畜,禁止外运,一律实施无害化处理。
3.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生猪贩运商在收购生猪时,详细登记生猪来源、标识等情况,确保每头生猪可追溯到场(户)。
4.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牲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经“瘦肉精”检测不合格牲畜的行为。
(四)定点屠宰环节整治
1.督促牲畜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牲畜进场查验和按照比例进行“瘦肉精”自检制度,做好进场和自检记录;
2.严格检查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
3、驻场检疫员在牲畜屠宰场按规定进行“瘦肉精”监督抽检。
4.监督屠宰企业对检测确认含“瘦肉精”的牲畜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控制自检或监督抽检发现含“瘦肉精”的同批次牲畜及肉品移动。
5.经确证含有“瘦肉精”的牲畜或牲畜产品,其涉案线索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活动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3年4月)
在全省范围内部署饲料生产经营、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4月~11月)
1.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努力营造整治工作良好氛围。通过新闻媒体、举办培训班、发布公告等形式,向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内容,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2.加大抽检力度,强化风险预警。结合实际制定计划,组织开展“瘦肉精”拉网式排查。省畜牧水产局组织2次全省拉网式排查,并组织对部分县市开展突击排查,主要抽检猪(牛、羊)尿、猪肝、猪肉、牛羊肉;定期和不定期到定点屠宰场、农贸市场和超市进行抽样监测。各市州县(市、区)“瘦肉精”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瘦肉精”抽检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对辖区内的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牲畜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对中小规模牲畜养殖场(户)和定点屠宰场(点)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不落实质量安全制度及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贩卖宰杀含“瘦肉精”牲畜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3.开展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加强对重点地区、薄弱环节的监管。省畜牧水产局将在下半年组织对各市州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检查整治工作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检查“瘦肉精”整治活动开展情况。每个市州检查2个养殖业重点县市区,每县检查2~4个畜禽水产品养殖基地、2~4个饲料、兽药经营企业(门店)。查阅养殖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生产操作规程和生产、销售记录等,并将督查、抽检情况通报全省。各市州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督导检查中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等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严格管理,强化责任。开展基层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加强教育管理,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水产部门要设立打击“瘦肉精”举报电话,安排人员值班。
(三)总结阶段(2013年12月)
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以市州为单位汇总上报总结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各地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设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职责,制定实施方案。畜牧兽医部门要根据文件要求,重点抓好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的整治。要严格实施监管责任制和问责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到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对工作失职,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大投入保障,加强监督抽查。各地要向党委政府汇报,严格按照《关于落实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经费的通知》要求,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要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要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严格实行出栏牲畜产地检疫与“瘦肉精”抽检同步。对定点屠宰场实行监督抽查,并监督屠宰企业开展自检工作。要强化“检打联动”,对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凡是在饲料中违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饲料企业,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凡是在养殖场(户)、定点屠宰场检出含“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惩处。各地畜牧兽医水产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配合,按照省局与公安厅联合下发的《联合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违法犯罪工作制度》的要求,建立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经检测确认的“瘦肉精”阳性样品,立即组织溯源,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要及时跟踪了解公安机关案件侦破进展,并向省畜牧水产局报送案件查处情况。
(四)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检疫监督。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检疫人员的管理,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工作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增强其对工作负责,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负责的意识。各地的动物检疫申报点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制作标志牌、公示牌,并将工作制度全部上墙。产地检疫,由检疫人员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现场实施检疫,严禁应免而未免动物和染疫动物出栏;严格执行牲畜出栏检疫与“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同步抽检,凡检测发现含有“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牲畜和肉品,一律不得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检疫,实行24小时值班,严把入场检疫、宰前待宰检疫、屠宰同步检疫、宰后检疫处理“四关”,做到检疫人员到岗,屠宰检疫行为到位,严防病害动物进入屠宰环节,严防病害动物产品上市。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政府加强监管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提振消费信心。加大普法力度,大力宣传“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及时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人人参与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信息沟通,形成联动机制。各地畜牧水产部门要在前几年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总结成功经验和模式,要及时汇总分析并上报本地区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的查处等,重要信息随时报送。要坚持全省“一盘棋”,涉及跨省、跨地区的“瘦肉精”事件要及时上报省畜牧水产局,涉及“瘦肉精”案件宣传口径由省畜牧水产局统一掌握,形成互动联防联控机制。要防止不沟通、不协调、不配合、相互推诿、相互埋怨的情况出现。
(七)开展调查研究,探索长效机制。各地要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探索新的高效监管办法;探索在生产经营主体建立“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检验制度;探索建立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探索建立企业诚信与自律机制;完善生猪主产区与主销区的监管衔接机制。
该项整治工作由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与兽药管理处负责,省畜牧水产局畜牧处、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实施。负责人:曾南华,联系人:张球保,电话:0731-88881744。
附件3:
2013年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深入推进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农业部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奶牛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强化执法监管,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行为,实现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持证率,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和监测率,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和硫氰酸钠等五项违禁物质检测指标覆盖率,生鲜乳质量安全违法案件查处率,确保我省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三聚氰胺检测指标合格率达到。
二、整治重点
整治重点单位: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特别是收购外省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整治重点区域:长沙市、常德市、邵阳市等三市奶牛养殖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
三、主要措施
(一)开展奶牛养殖场(户)现场检查。组织开展奶牛场(户)现场检查,重点检查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库存、使用和记录等情况,查看挤奶厅、贮奶场地是否清洁卫生、挤奶设备是否经常清洗,查看生产记录、养殖档案是否完整,查看粪尿、废水、废物处理设施,查看《动物防疫合格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现场指出,并督促及时整改,进一步规范奶牛饲养管理行为,从源头上杜绝生鲜乳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加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认真落实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要求,推进生鲜乳收购站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管理。继续实施主管部门派驻监管和乳品企业自管双重监管制度,建立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加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的日常检查、交叉互检和巡查。强化许可管理,严把准入关,坚决取缔不合格奶站和车辆,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特别是一证多用套用、无证无交接单收购运输,以及在中转站转运、跨省运输、拼车装运、长途贩运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秩序。
(三)严格实施生鲜乳监督检测。各有关市县畜牧部门要按照省局统一安排,组织实施2013年湖南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大监督抽检和检查力度,确保监测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配合做好省部级生鲜乳抽检工作,全省全年共计划抽检生鲜乳样品90批次,其中农业部监测60批次,本省监测30批次,对每个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抽检2次以上。重点监测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β-内酰胺酶、碱类物质和硫氰酸钠等五种违禁添加物,以及黄曲霉毒素M1、甲矾霉素、铅等物质,及时发现和排除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特别是奶牛重点饲养市、县要按照部省统一部署,采取行政监管与乳品加工企业自管相结合、日常监管与突出检查相结合、项目实施与执法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全面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要制定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层层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状,每个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都要明确监管责任人,使其在有效监管下运行。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法》、《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在全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不断提高人们诚信守法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积极引导大众安全消费。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重点市、县要进一步做好奶农法制教育、政策宣传和奶牛养殖、生鲜乳生产、生鲜乳收购标准化管理等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三)加强监督执法。各级畜牧部门要认真履职,依法监管,及时纠正问题,从严打击生鲜乳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把质量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各奶牛养殖重点市县要向社会公布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广泛接受举报。湖南省整治举报电话:0731-88881907。
(四)加强检查验收。各奶牛养殖重点市县要强化专项整治的检查验收工作,加强生鲜乳生产的指导巡查。省局将参照农业部关于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与验收标准,于上、下半年分别组织检查验收,重点对生鲜乳收购站化验检测能力、设备运行情况、清洗消毒管理、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管理、收购人员健康状况、生鲜乳收购记录、生鲜乳交接单等逐条评分,提出整改意见,推进生鲜乳收购站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管理。
该项整治工作由省畜牧水产局草食牧业处负责,负责人:揭永池,联系人:蔡林,电话:0731-88881907。
附件4:
2013年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方案
为切实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抗菌药等违法行为,根据部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促进兽药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行为,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兽药。重点区域:兽药批发市场、集散地。重点单位:制售假劣兽药的“黑窝点”,涉嫌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生产企业和销售门店。重点违法违规行为:套用或伪造文号等非法生产销售兽药行为;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擅自改变组方的违法行为;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加大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巡查、抽查和飞行检查等方式检查兽药生产企业执行GMP情况,督促兽药生产企业认真落实兽药GMP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将2012年以来被农业部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兽药生产企业;兽药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次以上的兽药生产企业;农业部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兽药生产企业;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检力度,实施动态跟踪,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重点加大对不按兽药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套用批准文号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生产假劣兽药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确保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区域作案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局,确保案件得到有效查处。
(二)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各地要切实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后续监管工作,坚决清理未达到兽药 GSP要求的兽药经营门店,对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门店实行挂牌管理,明确监管责任人及其责任;加强兽药GSP实施的监督和执法检查,重点加大擅自添加抗菌药假兽药的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并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省局,由省局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加大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对涉嫌违规添加其他抗菌药物的产品,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销售假兽药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
(三)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加大兽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教培训,积极引导养殖者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等有关规定,合理、规范用药。加强兽用抗菌药使用监管,重点加强养殖场(小区、户)用药安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抽检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严厉查处超标产品。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2月-3月)
各地要按照本方案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部署辖区各阶段具体工作重点和工作内容。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4月-11月)
1.实施整治。按照省厅总体部署和各地工作方案开展整治活动。
2.报送信息。各市州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统一要求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兽药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送。电子邮箱:zlaqc@126.com,电话:89921505,传真:82181917。
3.督导检查。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兽药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整治工作有效开展,督导检查中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整治效果不明显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严重不力的,要立即通报,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上级对整治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专项整治方案,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整治工作。根据整治工作进程,适时组织开展自查和督导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结合整治工作的开展,逐步完善兽药行政执法检打联动机制。药政、药检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责任,加强兽药行政管理和技术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工作配合,及时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查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积极争取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支持,对兽药违法案件的查处要坚持“五不放过”原则,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分子。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广泛宣传《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认真做好兽药打假治劣、合理使用抗菌药等工作的宣传。要开展对兽药生产、经营人员和养殖户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广大养殖户识别真假兽药和科学合理使用兽药的能力。加大对兽药违法行为整治工作的宣传,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四)加强信息交流。各地要加强整治工作的信息交流,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案件,应立即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汇报。
该项整治工作由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与兽药管理处负责,负责人:曾南华,联系人:吴微波,电话:0731-88881744。
附件5:
2013年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专项整治方案
为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集中治理重点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违法使用问题,进一步提高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部省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重点品种水产育苗场、养殖场药物使用进一步规范,重点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监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质量安全可追溯和产地准出制度建设取得进展;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对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水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努力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确保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
二、整治重点
重点品种:“四大”家鱼、鲫鱼、鳜鱼、乌鳢、河蟹、黄鳝、斑点叉尾鮰、中华鳖。重点对象: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重点区域:市级以上水产良种场、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龙头企业,无公害、绿色水产品养殖基地,河蟹苗种培育、鳜鱼、乌鳢、班点叉尾鮰和黄鳝养殖基地。
三、整治任务
(一)继续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以养殖证发放、池塘改造和健康养殖场创建为抓手,引导生产者开展健康养殖和标准化生产。继续组织实施科技入户工程,强化水产养殖者质量安全法规和健康养殖技术培训。严格许可证制度,继续实施水产苗种专项整治,规范苗种生产行为。支持渔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提高生产者自律和诚信意识,实施分类监管,全面落实生产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保持对养殖生产单位违法用药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全面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打击养殖场滥用禁用药物和使用违法添加物行为。完善水产养殖和苗种监督抽查数据库。针对重点品种和重点药物存在的突出问题,继续采取异地交叉、随机抽检方式组织开展产地水产品和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三)严格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适应监管环境和职能变化,加强渔政执法队伍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技术培训,改善现场执法条件,建设规范、透明、统一、高效、权威的监管执法体系。加强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强化检打联动,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结果。
(四)探索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组织开展水产养殖过程用药情况研究,并以鳜鱼、斑点叉尾鮰等质量安全问题多发品种为重点,开展重点药物的代谢研究,研发高效、安全、低毒、经济的新型替代渔药和疫苗。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重点养殖水产品在重点地区的可追溯体系和产地准出制度。
四、总体安排
(一)3月,制定和下达全年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和抽查计划。
(二)4~6月,组织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交叉检查。组织对重点地区的重点品种进行专项督查。组织开展水产品药残快速检测产品的推荐和验证,并公布验证结果。
(三)6月,总结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阶段性工作成效、经验和问题,深入研究下一步全面强化监管,落实监管职责和生产者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政策措施。
(四)7月,组织开展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对重点地区开展督查。
(五)8月,开展水产苗种及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会商,公布不合格生产单位名单并对阳性样品生产企业进行查处。
(六)9月,组织第二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抽检100个样品。
(七)9~11月,进行第三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并对监督抽查结果进行会商,公布不合格生产单位名单,对阳性样品生产企业进行查处。
(八)12月,对专项整治和重点水产品种重点药物的代谢抽查工作进行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地要建立和完善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以渔政管理机构为主,生产管理、质量检测、水生动物卫生监督、科研推广等机构协作配合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制。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把专项整治作为推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落实职责任务,明确职能分工,完善制度机制,加强督导检查。
(二)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区2012年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市场例行监测及风险隐患摸排的结果,在全面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突出重点、找准方向,解决本地区重点水产品种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确保重点地区、重点品种的主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合格率有所提高。
(三)立足行业,加强协调。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渔政执法机构和科技推广等单位人员深入基层,在继续保持对水产苗种场和养殖场监管强度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技术推广和科技服务,宣传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普及健康养殖技术。主动加强与畜牧兽医、工商及质检等部门的合作,积极争取同级政府的支持,共同促进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该项整治工作由省畜牧水产局渔业处负责,省畜牧水产局渔政处根据职责配合实施。负责人:杨开吉,联系人:彭开先,电话:0731-82204855。
附件6:
2013年农资打假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加大打击假劣农资产品力度,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发展,根据《2013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和《2013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总体安排,结合我省农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行源头治理和市场检查相结合,全程监控和案件查处相结合,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建设和打假治劣相结合,严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强化农资审批、生产、流通和使用各环节监管,大力开展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行检打联动,强化大要案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和非法生产经营违禁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大力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工作,推进农资连锁经营,确保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和反馈率达到,确保全年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二、工作重点
针对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和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农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特点,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重要环节进行重点监管,积极推进农资打假与质量监管工作的日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一)重点产品
种子:加大对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标签标识、品种审定及授权、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档案、转基因品种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等违法行为。农药、兽药:加强对生产经营农药、兽药的有效成分、隐性成分、登记证和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重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甲胺磷和“瘦肉精”违禁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肥料、饲料:加大对复混肥(料)、有机肥、微生物肥料、水溶性肥料等产品的有效成分、登记证、标签标识等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复混肥有效成分不足、无证套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饲料的行为,严厉打击在饲料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行为。农机具:重点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农机具的行为。
(二)重点企业
对历年来产品质量整体水平低,群众投诉举报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农资生产企业和种子繁育基地,从事农资挂靠、承包、代理、分销以及邮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加强对物流配送农资、专业化防治用药和订单农业农资的监管。
(三)重点区域
以湘南地区为主的种子生产繁育基地,以粮食生产大县为主的农资销售区域,农资产品集散地,小规模农资产品生产主体聚集区,假劣农资案件多发地区。
(四)重点环节
突出源头治理,大力推行农资市场准入;加强农资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查,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加强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对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登记证。
三、工作安排
(一)1~6月,开展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我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全省农资市场农药、肥料、种子等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告,组织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二)2~4月,组织实施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工程,开展创建“放心农资经营示范店”活动。加强对企业日常经营行为的规范化管理,研究制定统一的农资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制度。
(三)3~4月,开展全省春季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各级农业部门要集中力量,统一行动,依法查处农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在“3.15”前后掀起全省农资打假活动的高潮,确保春耕期间全省农业生产安全。3月份在郴州市组织开展省市县春季农资打假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打击各种农资违法行为。
(四)3~10月,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饲料、兽药、农机专项整治行动。
(五)5~6月,开展5种高毒农药及其他违禁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继续收缴流散于市场和农村的“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深入宣传,做好禁用工作。12月,集中销毁收缴的违禁产品,灭活收缴的转基因种子。
(六)9~11月,开展农资打假秋季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推广经营未经审定秋冬种主要农作物种子、假劣农药、肥料等违法行为。
(七)10~11月,开展全省交叉执法检查,重点督查大案要案,抽查农资市场,督促大案要案查处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认真动员部署,强力组织实施。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切实解决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人员的经费等问题,进一步作好动员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资打假方案,并强化监管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反馈工作开展的情况。
(二)深入宣传发动,扩大社会影响。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宣传栏、标语、公告、挂图、横幅等宣传媒介,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朋友识别假冒伪劣农资的能力;要加大对农资生产、经营者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守法意识和依法经营水平;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同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对大案要案、典型事例进行跟踪报道,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改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不断增加农资监管投入,改进执法手段,完善执法装备,切实提高市场监管能力。进一步健全和充实农业执法队伍,加强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着力建立一支作风硬、素质高的农资打假队伍。
(四)开展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各级农业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执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顺利完成本方案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春、秋两季,我厅将组织督查组,分赴全省各地,深入基层指导和督查农资打假工作。要严厉打击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打掉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不法行为的“保护伞”。对在农资打假工作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和行政管理人员,要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和行政责任。
该项整治工作由厅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厅科技教育处、省种子管理局、省土壤肥料工作站、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省农药检定所、省畜牧水产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负责人:严德荣,联系人:李科翔,电话:0731-88905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