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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开展“卖放心肉菜”活动

食品安全 2017/2/3

从湖北省食药监获悉,湖北将开展“卖放心肉菜”活动,来提高湖北省大型超市“肉菜”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据了解,“卖放心肉菜”活动将分四个步骤进行:今年3月以前,各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活动方案,确定参与活动的大型超市名单,并召开大型超市负责人座谈会,对活动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今年4月以后,参与活动的大型超市按照活动要求逐项对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补齐短板,全面提升“肉菜”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各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积极指导和帮助大型超市落实活动措施。今后每年年底,参加活动的大型超市依据行业协会制定的“放心肉菜”超市标准开展自评。超市自评达标的,将自评情况报省食品流通行业协会。湖北省食品流通行业协会根据超市自评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和公示,并对达标的超市予以认定和通报。

通过大力推进“农商互联”、严格实施“肉菜”市场准入、建立完善“肉菜”追溯体系和全面实行“肉菜”信息公示等措施,不断强化大型超市保障“肉菜”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引导全省大型超市全面建立来源信息可溯、质量安全可靠、群众放心消费的现代“肉菜”流通与消费格局。

开展供应商资格清理行动,建立“肉菜”质量源头管控机制。大型超市建立并执行“肉菜”供应商资格审核制度,定期检查“肉菜”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状况,清理不能保障“肉菜”安全的供应商,建立从源头管控“肉菜”质量的长效机制。大型超市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肉菜”供应商:一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合法资质;二是配备有与其生产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专业人员,具备快速检测能力;三是能提供“肉菜”质量合格证明和销售凭证;四是使用“肉菜”电子追溯系统,并能够通过电子追溯系统传递“肉菜”质量合格证明和销售凭证等信息。对审核合格的“肉菜”供应商,超市应当与其签订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

实施“农商互联”,提高“肉菜”直采比重。大型超市要采取“农商互联”、“农超共建”等措施,直接与食用农产品产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型生产基地和生猪屠宰厂对接合作,推广“肉菜”从基地到超市的直接流通方式,优化“肉菜”供应链条,减少“肉菜”流通环节,降低“肉菜”流通成本,提高“肉菜”质量安全水平。

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把好“肉菜”进入市场的“入门关”。连锁超市和大型单体超市购进“肉菜”,必须索取供货商提供的销售凭证和质量合格证明;连锁超市总部向连锁门店集中配送“肉菜”,必须出具配送单据,鲜冻肉必须同时提供检验检疫证明;无质量合格证明的蔬菜,必须进行快速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的鲜冻肉,不得入场销售。鼓励“肉菜”供应商和连锁超市总部向超市提供电子化的“肉菜”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销售凭证。大型超市要加强“肉菜”快速检测能力建设。连锁超市配送中心和单体大型超市必须建立快检室,具备与其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农兽药残留、瘦肉精、重金属、甲醛、吊白块、亚硝酸盐等项目的快速检测能力;连锁超市门店必须配备快检设备,具备农兽药残留快速检测能力。有条件的大型超市要定期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风险较高的“肉菜”品种进行检验。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要参照国际标准进行检验。

建立全过程“肉菜”追溯体系,确保“肉菜”质量全程可控。大型超市要积极推广使用“肉菜”电子追溯系统,并推动上游供应商、下游餐饮单位加入电子追溯系统,实现索证索票的信息化传输与共享,使进入市场后的“肉菜”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质量合格证明齐全,确保“肉菜”流通全过程可追溯。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帮助大型超市建立“肉菜”电子追溯系统,鼓励行业协会、IT企业建立第三方追溯平台,发展电子追溯产业,帮助大型超市提高“肉菜”追溯技术水平。

优化“肉菜”物流配送链条,建立“肉菜”现代流通体系。大型超市及“肉菜”供应商要大力改进运输方式,采用现代运输、保鲜措施,减少“肉菜”产品在流通环节的二次污染。要加强“肉菜”运输、储藏、加工、包装、保鲜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统一采购、统一查验、统一检测、统一配送”等新型流通业态,确保“肉菜”质量安全。

实施“肉菜”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引导群众放心消费。一是设立管理公示栏,公示“放心肉菜”管理制度、“放心肉菜”承诺书、“放心肉菜”管理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二是小包装“肉菜”要有标签,标签应标明“肉菜”名称、产地、储藏条件、包装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散装“肉菜”要在摊位标明名称、产地、规格、等级等信息,有合格证明的,要公示合格证明。三是肉类产品要公示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肉菜”要公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三品一标”“肉菜”要公示认证证书。四是低温展示柜等冷藏设备要有温度显示。五是“肉菜”快速检测结果要实行每天公示制。所有公示信息应当置于显眼处,便于消费者查看。六是设立电子查询设备,方便消费者查询“肉菜”生产、检验、流通等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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