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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需备案

食品安全 2017/2/27

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在广东省辖区内以网站、公众号、团购等形式开展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均需进行备案。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主要分为三种情况,分别在省、市、县不同级别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本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我市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上述两种以外的食品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工作由食品经营者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按照要求,除了备案外,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还需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的,并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购买)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食用农产品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此外,入网交易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需要注意的是,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由于今年3月1日才正式实行,目前我们暂未接到相关备案申请,接下来将制定办事指南,以方便群众办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科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应当提交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食品交易网站备案表、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通信部门出具的网站备案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方可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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