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源发于娱乐圈的新闻,相当引人关注——有媒体曝光包贝尔在哈尔滨开的辣庄火锅店使用了假鸭血。暗访中,该火锅店服务员称所销售的“鸭血”都是从四川空运,“一到”,结果一滴鸭血都没有。在舆论重压之下,包贝尔在微博发文道歉,会承担全部责任。
因为是娱乐明星,再加上赶上315的“档期”,因此包贝尔摊上假鸭血这事,有了被更多被公众架在火上烤的理由。但包贝尔或许没有完全意识到假鸭血事件的严重程度,他自称“愿意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责任后果是要对照直接入刑的话,他还能否如此“举重若轻”呢?
这并非是无端臆想。3月17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完善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司法解释,有力发挥刑法的打击震慑作用。其中,“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这样的描述,让公众看到食品安全领域有了更加刚性的法网织密。而用刑法作为强硬手段,来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制,并把造假这种卑劣的违法行为单独提出来,是要杜绝事后的“装无辜”“撇关系”。这种可操作性的提升,不啻加强了公众的食品安全感。
而“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的关键词,同样也出现在顶层设计的高屋建瓴中。1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张高丽主持召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时,指出,要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用最严厉的处罚坚决遏制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作为“手段,”刑法具有保证其他法律规范实现的作用。而刑法作为“保障法”的语境,使其既有独立性又有托底性。可以期待的是,当食品安全问题入刑之后,再发生相关事件,在法律适用的程序上,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这种在惩治上的“加码”,对不法分子的震慑性,必然是立竿见影。
因此,再从包贝尔假鸭血事件的案例看,如果按照现在刑法中关于食品造假入刑的相关规定,须到达“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一地步,显然责任方还不够量刑。而事后,包贝尔声称“不知情”,自己也是受害者,事件陷入到各执一词的罗生门,再加上缺乏“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的法律支撑和惩罚手段,最终结果大概是罚款加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而这种违法成本之低,也是历来被公众所诟病的。
因此,当食品安全问题入刑有了“加速度”的语境后,人们更加期待它能尽早“落地”,并长出牙齿。相比于行政处罚的“皮肉之痛”,刑事处罚的“打断骨头”,更让人望而生畏。不过在当下,考虑到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的特殊性,如果食品安全问题“入刑”的话,它在立法上的内容,该如何与《食品安全法》进行衔接和融合,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毕竟,立法需要清晰,否则会带来执法的模糊。对于需要用猛药来整治的食品安全领域,希望不要让公众等的太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