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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强制险未必能保吃得安全

饮料代理 食品安全 2014/9/6

核心提示:为减少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上的风险,同时保障民众吃得安全,政策层面近日密集吹风,力推食品安全责任险。保监会日前表示,已经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沟通协调,草拟了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拟以两部委名义联合印发。

为减少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上的风险,同时保障民众吃得安全,政策层面近日密集吹风,力推食品安全责任险。保监会日前表示,已经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沟通协调,草拟了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拟以两部委名义联合印发(9月1日《经济参考报》)。

食品安全问题多发,致使公众对食品安全忧虑增加,也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至前所未有的舆论热度。目前,《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已于近日完成意见征集,不少网友对食品安全责任险寄予厚望。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已经明确提出,要重点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笔者认为,建立食品安全责任险,法律应当先行。从《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看,建立食品安全责任险不缺法律基础。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再如,《侵权责任法》也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责任险应权利义务对等。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保险人不能一概地将故意、重大过失、违法行为列为除外责任。从保险理论看,责任保险是依据法律、法规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强制建立的保险关系。以往的实践显示,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都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以及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来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等许多情形列入免责范围。如此保险,不会改变食品安全现状。因此,立法必须限制保险公司的免责权限。如,我国台湾地区的食品安全责任险即明确规定,食品产业发生被保险产品未达合理的安全期待,……被保险人依法应负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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