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怪兽”商标被抢注,在中国改称“魔爪”的MonsterBeverage(怪兽能量饮料),未来或许有机会重新叫回“怪兽”了。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发布的“怪物能量公司与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以“怪物能量公司”身份为原告的Monster胜诉,被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在撤销此前(2016年1月21日)关于“‘怪兽’商标在啤酒、饮料制剂两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决定的同时,针对怪物能量公司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工商资料显示,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由曼斯特饮料公司拥有,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均为李嘉维。目前显示的商标状态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评审实审裁文发文”。
实际上,在归属于曼斯特之前,"怪兽"商标已多次易手。它最早由南京怪味楼发展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03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汽水、可乐、无酒精饮料、果汁饮料(饮料)、蔬菜汁(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酸梅汤、饮料制剂商品上。2013年6月1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转让予上海领驭公司。2015年5月13日,经核准后再次转让予曼斯特公司。经续展,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3月13日。
2001年《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曼斯特未能证明第3051352号"怪兽"商标在2011年8月27日至2014年8月26日的三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因此判定怪物能量公司胜诉。
这意味着,Monster可能有机会重新注册"怪兽"商标。这对其意义重大。
Monster创立于2002年,是美国第二大能量饮料公司,市场份额仅次于红牛。2015年,可口可乐以21.5亿美元入股Monster,收购了其16.7%的股权,并准备将后者引入中国市场。
尴尬的是,在Monster还未进入中国市场的2014年,曼斯特饮料(上海)有限公司的饮料公司抢先注册了“怪兽”商标,并生产了包装和功能都与Monster近似的产品。这导致进入中国市场一年多时间来,Monster始终不能把自己中文名译为“怪兽”,无奈之下,Monster在中国市场最终以“魔爪”命名。
但中国是全球的功能性饮料市场之一,对Monster拓展市场版图、获得新的增长点非常重要。
依靠大股东可口可乐的渠道优势,Monster自2016年11月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通过太古和中粮两大装瓶商实现本地化生产。德银在2017年3月发布的一份研报中称,中国食品(中粮旗下上市公司)的功能性“怪兽”饮料在亚太地区销量强劲,公司管理层对其在中国的增长潜力持乐观态度。作为中国的主要可口可乐装瓶商之一,德银预计2017年和2018年能量型饮料在中国食品的饮料销售贡献分别为5.6%和7.7%。
如果能重新以“怪兽”命名,将有利于Monster在中国知名度的提升,并帮助其进一步清扫山寨品牌。
不过想要夺回“怪兽”名称并不容易,Monster已经和曼斯特公司持续对薄公堂1年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或许会改变这一现状,但还不是最终结果。根据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原、被告以及第三人(曼斯特饮料公司)均有权在法定日期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以上是对能量饮料Monster的相关介绍,希望能量饮料Monster在中国发展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