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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食品添加剂,逃不过市场监管和法律制裁!

食品代理 政策法规 2018/6/27

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合理使用添加剂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有些厂家为了考虑成本问题,往往滥用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过多,损害消费者的健康生活,给消费带来痛苦,这些厂家会受到法律制裁。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即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案例解读:

案例一: 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企业被罚130万余元

2017年1月19日,根据举报线索,古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古田县某街道食用菌生产基地二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生产加工的白色银耳有硫磺气味和标识“食品添加剂 硫磺”字样的黄色颗粒物品。经查实,当事人在生产经营银耳过程中使用了添加剂硫磺的行为,不符合GB 7096-2014《食品安全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规定,属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古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被扣押和封存的全部银耳(包括银耳碎)计2989.3公斤、熏蒸银耳用的铁锅1个、用于熏蒸银耳的添加剂硫磺18.35千克(含外包装袋),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罚款130.1万元。

案例二:酿造厂超范围使用苯甲酸钠、甜蜜素

近日,山东省潍坊市食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其中公开通报,临朐县宏伟酿造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该厂在生产柳山老酒过程中,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甜蜜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款第(三)项,处罚结果为,没收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甜蜜素5.26公斤、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16.37公斤;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8.9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328.9元。

案例三:食企技术不过关致二氧化硫残留超标

今年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药监局官网发布信息,1号店兵团大地旗舰店(经营者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果业有限公司)在其网站销售的标称新疆瑞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盐巴旦木,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区食药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新疆瑞合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加工“兵团大地”牌椒盐巴旦木40包,货值金额为1072元,收取加工费21元,违法所得为21元。该企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该公司有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款第(三)项,对新疆瑞合食品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1元、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021元。

新疆瑞合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产生的原因是:由于企业设备不完善,生产技术不过关,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后未能做后续处理,出厂未做检测,导致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相对于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而言,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风险更大,即同时存在能否使用以及使用剂量多少的风险。当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可能危害人体,通常难以认定,其危害可能是长期的、潜在的,甚至是当前技术条件下无法检测的,消费者往往难以举证,但若放任此种具有潜在危害性的行为,又必将给食品安全留下隐患。

食品企业要认识到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重要性,使用添加剂时切忌超过规定的量和范围,如果超过安全限量和规定范围,食品添加剂也可能变成有毒物,从而对人体产生危害。

以上是对滥用食品添加剂逃不过市场监管和法律制裁的相关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市场监管用雪亮的眼睛抵御外界的干扰,强抓市场,保证食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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