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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外借生产许可证行为将被严惩

食品招商网 政策法规 2015/6/8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食品生产企业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依法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证明。可是一些食品生产企业却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将自己的食品生产许可资质“出借”给没有食品生产资质的人,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近日,平湖市场监管部门查获了一起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案件。

近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的检查人员对一家有证有照的食品生产企业检查时,看到该厂正在组织食品生产的人员并非该企业负责人,而其产品的外包装袋上却仍印有该企业的厂名和qs编号。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此人既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也没有营业执照,厂房内食品生产原料摆放混乱、地面油污横流、臭味满屋。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经营并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后,执法人员查明:该食品生产企业原来的老板将闲置的厂房出租给了他人,并将自己企业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qs编号及盖有自己企业公章的送货单和收据也出借给他人,默许对方假借自己企业名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记者了解到,目前平湖市场监管局已对该食品生产企业原老板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平湖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由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加贴(印)有“qs”标志的食品,即意味着该食品符合了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资质获取不易,拥有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企业应珍惜自己的合法许可资质。”该负责人说。

对此,平湖市场监管局也提醒,食品生产企业应对自己生产的食品严把质量安全关,若发现有他人假借食品生产企业名义从事违法食品生产行为的,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1231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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