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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食品摊贩管理应更体现责任和智慧

政策法规 2015/7/6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外来人口的频繁流动、企业的“关、停、并、转”等,致使无证流动摊贩屡禁不止,成了群众投诉的热点、社会反映的焦点,同时也成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整治无证流动摊贩,成为了各地城市管理者十分头疼的大事。今年以来,虽有多个城市提出建设“不设摊城市”的设想,但收效甚微。同时,暴力抵抗“执法整治”的新闻,也时有所闻。由于法律法规滞后等原因,流动摊贩难以获得“合法”身份,一直处于监管的尴尬地带,这也成为小贩与城管矛盾冲突的根源.

流动食品摊贩与食品摊贩截然分开,仅以广州为例。在广州仍旧是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已有的内容对流动食品摊贩进行管理。这些规定对各类摊贩是一视同仁进行管理的,只能对流动摊贩对市容市貌造成的影响进行处罚,而不会区分他们是卖吃的、卖穿的、还是卖玩的,那么同一摆摊行为可能涉及的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危害食品安全卫生、破坏环境、影响消防、堵塞交通……

在市民印象中,城管只管无照经营不管食品安全。今后,街头小摊的食品安全也将纳入城管的职责范围。2014年3月《北京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已下发到基层城管部门征求意见。草稿规定,区县城管部门主要负责对辖区内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内食品安全案件进行查处。


早在2013年3月11日,广东人大网登出《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食品摊贩的界定、规范和法律责任。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较之《食品安全法》更具体地明确了食品摊贩的合法性;二是更明确了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三是设立食品摊贩登记卡制度;四是设立信用记录制度。这意味着广州市流动摊贩疏导区有希望对食品摊贩解禁并将其纳入食品安全监管。

不过,该草案仍将“流动食品摊贩”与“食品摊贩”区别开来。这不得不说仍是一个遗憾。第三十条规定“流动食品摊贩违法经营食品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依法查处”,这实在太模糊、太语焉不详,无益于化解目前的执法困局。

不得不扯远一点。城管部门设立的初衷,很重要的一点是探索解决 “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的难题。但从这么多年的现状来看,这一难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城管部门监管无力。把多项行政执法权集中到城管一家行使,确实落实了《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两罚”的原则。但细节和实操上的法律关系没有理顺,城管部门不能执行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各部大法的相关规定,只能执行各自地方法规,是把流动摊贩涉及的各种违法往城管的“筐”里塞,结果发现这个“筐”太小,只能装得下“市容环境”,结果导致《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当”的重要原则在实际执行中没有得到足够的体现。这也导致现实中,市民对流动摊贩爱恨交加,而对城管却只有意见多多。相安无事时,市民觉得:小贩们不是影响点市容吗?你们城管干嘛非要罚人家?而当市民因小贩的不洁食物吃坏肚子时,他又立马指责:你们城管都干什么去了?其实,城管往往也很无奈。

笔者又联想到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对无牌流动熟食摊档实行零容忍政策,这也是其下辖小贩事务队的重要职责。笔者希望立法部门在制定法律过程中,能把问题考虑得更细一点,把困难预想得更大一点,把意见吸取得更多一点,那么制定出来的法规一定能运行的更顺畅一点,操作性更强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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