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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小摊贩……不能因“小”而忽略了食品监管

食品饮料招商网 行业动态 2015/7/14

前两天看了一些报道,说北京市针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小摊位售卖食品等问题正在着手修订监管办法。我感觉,这样一来不能说根除小作坊、小摊位的食品安全隐患,最起码不能因“小”而放任自流了。

“抓大管小”是对食品行业现状的“对症下药”.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众多,其中小作坊、小摊贩的数量超过半壁江山。

以白酒业为例,全国有大小酒厂约2.5万家,其中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有8000余家,而规模以上酒企只有1200余家。由于小企业在人才、技术、设备等硬件上的匮乏以及制度、管理等软件上的不足,宜引发食品安全问题,我国历史上曾发生的几起“毒酒事件”都是小作坊造成的。历史的教训值得注意,对小作坊、小摊贩的监管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新版《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小作坊和小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是:“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但“卫生、无毒、无害”的细化标准和保障措施尚不明确,亟待具体化制度化。否则法律缺位、笼统容易导致监管不到位不给力,导致小作坊和小摊贩无具体规章可循无明确法律可畏。

小作坊和小摊贩数量大、流动性强、影响面广,是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甚至是盲区。实践说明,完全用老一套的思路和方法来监管小作坊、小摊贩已不能尽如人意,需要总结经验开辟新路,谁来管、怎么管亟待法规予以明确。

笔者认为,对小作坊、小摊贩的管理不能囿于食药监或城管部门而应实现社会共治。

以小酒厂为例,既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也应鼓励引导小酒厂参加大酒厂组建的企业集团或为大酒厂代工,通过大酒厂带动小酒厂的形式实现对小企业的双重监管,以此来确保小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不因其小而放任自流。同时,需要通过法规建立“吹哨人”制度,鼓励内部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给予奖励,因为“堡垒最容易从内部被攻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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