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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非法添加罚款可达30倍

政策法规 2015/11/9

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曲靖市公安局各级治安管理部门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的安排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持续开展了“打四黑除四害”、“打击食品犯罪保障餐桌安全”、食药打假“利剑行动”等专项行动,成功侦破了一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沉重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内容由原来的104条变为154条,增加了50条,由于修改力度大、各项规定的广泛程度和处罚力度加大,版《食品安全法》也被人们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好这部“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曲靖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近日组织全市各级治安管理部门认真学习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并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全文刊登在市局治安支队网站上,要求各县(市、区)治安管理大队、各派出所按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今后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如果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货值3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严厉处罚外,公安机关要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一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是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是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是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是生产经营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是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公安机关将按照新《食品安全法》规定,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大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构成犯罪的,严格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用最严厉的处罚和打击切实保障全市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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