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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食品摊贩集中经营管理

食品饮料代理网 食品安全 2015/11/27

不是所有的小作坊和摊贩都是不卫生不合法的,还是有很多是很有特色很干净的,所以要想彻底的改变这些摊贩是需要从根本原因来解决的。政府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那些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的食品都是应该给予鼓励和支持的,应该让这些富有地方特色的食品发扬下去,我们应该从他们的生产条件还有是技术方面开始改进。并且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合理的划分区域,这样集中的经营管理会简单方便很多,也不会很乱不卫生。河北省已经开始这样实行了。

为了既满足城乡不同消费群体需求,又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既解决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又兼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实际经营条件和加强食品安全从严监管的要求,《条例(草案)》明确了社会监督奖励、综合治理、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抽样检验、信用档案管理等监管手段,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卫生条件进行严格规定。

同时,规定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向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食品摊贩登记卡。流动的食品摊贩无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直接申请领取登记卡。

被吊销登记证(卡)的,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草案)》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的食品包括,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果冻、饮料等食品;婴幼儿、中小学生、老年人、病人、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卡)。被吊销登记证(卡)的,食品小作坊开办者、食品摊贩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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