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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对食品添加剂不可在肆意使用

食品网 政策法规 2015/12/18

现在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对添加剂的关注度超过了食品本身,食品添加剂在近些年备受诟病,食品添加剂滥用事件更是比比皆是。豆制品中加滑石粉、辣椒酱里掺苏丹红等现象时有曝光,很多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谈虎色变”。

省食药监局负责人说,其实,食品添加剂本身并不是洪水猛兽,它是食品工业发展的象征。只要是在规定的使用量范围内,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安全的。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我国允许使用并有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包括防腐剂、抗氧化剂、漂白剂、酸味剂、增稠剂、鲜味剂等23个大类,近2400种。

可添加并不意味着有必要。这位负责人强调,控制食品添加剂要从源头抓起,生产企业不能“任性”使用食品添加剂。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某些具有一定毒性的食品添加剂要严格控制使用量,确保人体长期摄入无害。

据介绍,新法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也是说,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 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才有资格依照法律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无生产资质的企业将被剔出食品添加剂生产行业。

新法还要求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把好进货关。按照规定,采购食品添加剂,进货企业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不 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如果是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和海关部门的 通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并留存加盖进口商或供应商原章的相关证明复印件。专家分析,进货查验规定将有助于确保进入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添加剂来源合法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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