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牛初乳粉的要求、检验方法试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规范适用于以牛初乳为原料,经杀菌、离心脱脂、低温干燥等工艺制成的粉末状或细结晶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酵母和霉菌计数
GB/T 4789.1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乳与乳制品检验
GB/T 5009.12 食品中总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4 食品中黄霉素M1和B1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4 保健食品中免疫球蛋白IgG的测定
GB/T 5413.1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 蛋白质的测定
GB/T 5413.3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 脂肪的测定
GB/T 5413.8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 水分的测定
GB/T 5413.28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 复原乳酸度的测定
GB/T 5413.32 乳粉 硝酸盐、亚硝酸盐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200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RHB 601 生鲜牛初乳
3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牛初乳(bovine colostrums):是指从正常饲养的、无传染病和乳房炎的健康母牛分娩后72小时内所挤出的乳汁。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牛初乳:应符合RHB 601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
要求 |
色泽 |
呈均匀一致的浅黄色或乳黄色 |
滋味、气味 |
具有牛初乳特有的腥味和奶香味 |
组织状态 |
均匀一致的粉末状或细结晶状,无结块,无肉眼可见杂质 |
4.3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规定
项目 |
要求 |
蛋白质,% |
≥ 40.0 |
免疫球蛋白(IgG),% |
≥ 10.0 |
脂肪,% |
≤ 5.0 |
水分,% |
≤ 5.0 |
复原乳酸度,°T |
≤ 50 |
4.4 卫生要求
卫生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卫生要求
项目 |
要求 |
铅(以Pb计),mg/kg |
≤ 0.5 |
铜(以Cu计),mg/kg |
≤ 10.0 |
硝酸盐(以NaNO3计),mg/kg |
≤ 100 |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
≤ 2 |
黄曲霉毒素M1,g/kg |
≤ 5.0 |
酵母和霉菌,cfu/g |
≤ 50 |
菌落总数,cfu/g |
≤ 30000 |
大肠菌群,MPN/100g |
≤ 90 |
致病菌(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
不得检出 |
4.5 净含量
净含量的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5.1.1 色泽和组织形态:取两个销售包装单位的样品,散放于白色平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状态。
5.1.2 滋味、气味:先闻气味,然后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样品的口味。
5.2 理化检验
5.2.2 蛋白质:按 GB/T 5413.1检验。
5.2.3 免疫球蛋白(IgG):按附录A检验。
5.2.4 脂肪:按GB/T 5413.3 检验。
5.2.5 水分:按GB/T 5413.8检验。
5.2.6 复原乳酸度:按GB/T 5413.28检验。
5.3 卫生检验
5.3.1 铅:按GB/T 5009.12检验。
5.3.2 铜:按GB/T 5009.13检验。
5.3.3 硝酸盐、亚硝酸盐:按GB/T 5413.32检验。
5.3.4 黄曲霉毒素M1:按GB/T 5009.24检验。
5.3.5 酵母和霉菌:GB/T 4789.15检验。
5.3.6 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和GB/T 4789.18检验。
5.3.7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 和 GB/T4789.18检验。
5.3.8 致病菌:按GB 4789.4、4789.5、GB 4789.10、GB 4789.11、GB 4789.18检验。
5.4 净含量
用感量为1.0g的天平称量单件定量包装产品的质量,再称量包装容器的质量,计算称量差。
6 试验规则
6.1 产品应有批号,同一批原料为一个批次,采样量不得低于1000g.
6.2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只对蛋白质、脂肪、免疫球蛋白、水分、复原乳酸度、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指标进行检验。型式检验为本规范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鉴定时;
-原料、工艺发生变化时;
-国家质检行政部门或用户提出要求时;
-停工停产达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6.3 在其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全规范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全规范要求时,可自同批产品再次随机取样进行该项目(或多项目)的复检,在复检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仍有一项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检验不符合规范要求时,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1 产品标签按GB 7718 的规定标示,同时还应标示蛋白质和免疫球蛋白(IgG)的含量。
7.1.2 使用附录A中方法二测得的免疫球蛋白(IgG)的含量可以标示为“活性免疫球蛋白的含量”.
7.2 包装
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
7.3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本文内容仅供企业参考,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