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植物油
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棉籽油、芝麻油、亚麻籽油、葵花籽油、油茶籽油、棕榈油、玉米油、米糠油、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核桃油、红花籽油、葡萄籽油、花椒籽油、食用调和油。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1 |
102 |
102.1 |
分类名称 |
食品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 |
2.2产品种类
产品种类见表2。
表2 产品种类
大类名称 |
产品种类名称 |
|
花生油 |
压榨花生油 |
|
浸出花生油 |
|
|
大豆油 |
压榨大豆油 |
|
浸出大豆油 |
|
|
菜籽油 |
压榨菜籽油 |
|
浸出菜籽油 |
|
|
棉籽油 |
压榨棉籽油 |
|
浸出棉籽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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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油 |
芝麻香油 |
|
成品芝麻油 |
|
|
亚麻籽油 |
压榨成品亚麻籽油 |
|
浸出成品亚麻籽油 |
|
|
葵花籽油 |
压榨葵花籽油 |
|
浸出葵花籽油 |
|
|
油茶籽油 |
压榨油茶籽油 |
|
浸出油茶籽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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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油 |
成品棕榈油 |
|
成品分提棕榈油 |
||
玉米油 |
压榨玉米油 |
|
浸出玉米油 |
|
|
米糠油 |
压榨米糠油 |
|
浸出米糠油 |
|
|
核桃油 |
压榨核桃油 |
|
浸出核桃油 |
|
|
红花籽油 |
压榨红花籽油 |
|
浸出红花籽油 |
|
|
葡萄籽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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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椒籽油 |
压榨花椒籽油 |
|
浸出花椒籽油 |
|
|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
橄榄油 |
|
油橄榄果渣油 |
||
食用调和油 |
/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油脂
甘油三脂肪酸酯的统称。天然油脂是混合脂肪酸的甘油三酸酯的混合物,一般常温下为液体者叫油,固体者为脂。
3.2 脂肪酸
脂肪族的一元羟酸,烃的羧基衍生物,通式R-COOH。
3.3 甘油
学名丙三醇,无臭、无色、有甜味的粘稠液体。
3.4 压榨
利用外力榨取料胚中油脂的过程。
3.5 浸出
亦称“萃取”。用有机溶剂提取油料中油脂的过程。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用植物油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用植物油产品年销售额作为划分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3。
表3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销售额(万元) |
≥10000 |
≥1000且<10000 |
<1000 |
5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534 花生油
GB 1535 大豆油
GB 1536 菜籽油
GB 1537 棉籽油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48 植物性食品中游离棉酚的测定
GB/T 5524 植物油脂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530 动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测定
GB/T 5538 动植物油脂 过氧化值测定
GB 8233 芝麻油
GB/T 8235 亚麻籽油
GB 10464 葵花籽油
GB 11765 油茶籽油
GB/T 15680 棕榈油
GB/T 17756 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
GB 19111 玉米油
GB 19112 米糠油
GB/T 22327 核桃油
GB/T 22465 红花籽油
GB/T 22478 葡萄籽油
GB/T 22479 花椒籽油
GB/T22509 动植物油脂 苯并(a)芘的测定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23347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SB/T 10292 食用调和油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包括小包装产品[20L/桶(瓶)以下]、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散装产品(油池、油罐、车槽装)。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同一批次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生产企业抽样时,同一批次的食用植物油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L。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对不同盛装方式的抽样数量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①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在样品堆的对称位置随机抽取不少于2个包装单位,且样品总量不少于2L。
②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和散装产品的抽样数量见表4。
表4 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散装油(油池、油罐、车槽)抽样数量
盛装方式 |
扦样基数 |
扦样数量 |
标准食用油桶(200L) |
10桶以下 |
≥3桶 |
11桶~50桶 |
≥5桶 |
|
51桶~100桶 |
≥10桶 |
|
101桶以上 |
≥总桶数的10% |
|
油池、油罐、车槽 |
500吨以下 |
≥3L |
501吨~1000吨 |
≥4L |
|
1001吨以上 |
≥5L |
|
注:将抽取的样品经充分摇动,混合均匀后,分出2L作为平均样品,盛装于清洗并烘干的玻璃瓶或清洗晾干的塑料瓶内,每瓶1L,共两瓶。 |
样品分成两份,其中1/2为检验样品,1/2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应分别进行包装、封样。样品处置要求见表5。
表5 样品处置要求
序号 |
项 目 |
要 求 |
|
1 |
包 装 |
小包装食用植物油 |
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为原包装(塑料瓶、玻璃瓶)。 |
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和散装油(油池、油罐、车槽) |
盛装于清洗并烘干的玻璃瓶或清洗晾干的塑料瓶。切勿带入水。 |
||
2 |
封 样 |
抽样人员在瓶口与瓶盖连接处,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由抽样人员及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将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 |
|
3 |
运送方法 |
运输中注意样品要小心轻放,置于常温阴凉干燥处保存。 |
|
4 |
接收样品查验方法 |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检查样品封样状态是否完好,瓶体有无破裂,瓶口有无溢出,并做好记录。 |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食用植物油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6。
表6 食用植物油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强制性/推荐性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
|
A类a |
B类b |
|||||
1 |
酸值c |
GB 2716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
强制性/ 推荐性 |
GB/T 5530 |
|
● |
2 |
过氧化值 |
GB 2716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
强制性/ 推荐性 |
GB/T 5538 |
|
● |
3 |
溶剂残留量 |
GB 2716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
强制性/ 推荐性 |
GB/T 5009.37 |
|
● |
4 |
游离棉酚d |
GB 2716 |
强制性 |
GB/T 5009.148 |
● |
|
5 |
总砷 |
GB 2716 |
强制性 |
GB/T 5009.11 |
● |
|
6 |
铅 |
GB 2716 |
强制性 |
GB 5009.12 |
● |
|
7 |
黄曲霉毒素B1 |
GB 2716 |
强制性 |
GB/T 5009.22 |
● |
|
8 |
苯并(a)芘 |
GB 2716 |
强制性 |
GB/T 5009.27 GB/T 22509 |
● |
|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c二级芝麻香油不检 d仅检棉籽油 |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7.2.2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6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
9.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
9.3.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它情况。
10 附则
本规范代替CCGF 102.1—2008版。
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阮玲)、国家粮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姜俊)、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王红)。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