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已过,下面到了开始收快递的时节了,消费者肯定天天楼上楼下的跑,大包小包的抱回家,那么针对一下进口食品,这些进口食品的保质期,以及如何保质,各位消费者可懂得?下面给大家介绍下,各地区对食品保质期的规定是如何的。
新《食品安全法》和有关国家标准规定,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保质期相当于企业为自家食品向消费者给出的承诺——在此期限内,该类食品的风味、口感、食用安全性等方面都有保证,可以放心购买。
食品的保质期由两个元素构成,一个是食品贮存条件,一个是食用期限,两者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生产企业必须在食品标签中标注出贮存条件,标注内容常见的有:常温下保存、避光保存、冷藏保存、冷冻保存等。如果不按标注的贮存条件来保存食品,势必会缩短食品的保质期,甚至导致食品腐烂变质,使之丧失食用安全保障性。
通常来说,易腐烂变质、易氧化的食品对贮藏条件要求高,保质期相对其他食品来说也较短,比如水分、蛋白质、脂肪含量比较高的食品。此类食品超过保质期后,较易引起有害微生物繁殖、脂肪酸败等变质反应,可能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其中,尤以奶肉类制品及食用油类食品需要特别注意保质期。
美国依据食物的性质来标明保质期,一般有四种形式。第一种是食品外包装箱上都必须标明“销售截止日期”,这种形式的保质期提示商家只能在此日期之前销售该类食品,但并不意味着超过这个日期就不能食用,而是给消费者购买该类食品后的贮存和食用保留充分时间;第二种标注的名称是“最佳口味期”,意指这种食品味道或者品质最佳的时间段。
第三种被称为“食用期”,与国内食品标注的保质期类似,指的是食物可食用的最终日期,假如超过这个日期,超期的食品就必须被销毁处理;第四种除了表明保质期以外,还要标明“封箱包装日期”,便于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的溯源和问责。
欧盟规定食品保质期的标注的格式有两种,分别是“在此前食用”和“最好在……之前食用”。前者通常在一些易腐烂变质的食品上标注,提示消费者在保质期之后食用可能会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后者则针对其他普通食品,提示消费者在保质期之后可以食用该产品,但其口感和味道可能会受到影响。
日本对于食品保质期的规定十分严格,其形式主要有“消费期限”和“赏味期限”两种。“消费期限”多标于贮藏条件要求高、容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包装上,比如生鲜类食品,表示在包装、封口完好的情况下,这种食品能够安全食用的期限。“赏味期限”多标于不容易变质的深加工食品包装上,比如在常温条件下可以保存的食品,提醒消费者在此期限内可以确保该产品的品质和味道正常。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剁手党们”,在热衷于海淘选购进口食品、享受异域风味的同时,应避免冲动消费,不要因为商家优惠促销就大量囤货,以免出现在过期之前无法食用完全的情况。遇到降价促销和捆绑销售的产品,要时刻注意保质期,因为它们往往是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如果打算购买,请尽快食用。
此外,假如发现商家在销售过期的进口食品,请保留好购物凭据,然后向相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