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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小食品店禁止卖婴幼儿配方食品

食品饮料招商 卫生标准 2017/3/2

3月1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今后小食品店禁止卖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据悉,《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是四川省首部针对食品行业“三小”监管的法规。 

《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针对食品小经营店,《条例》规定,食品小经营店应当具有固定经营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此外,食品小经营店还必须遵守的一般规定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及不洁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和容器。

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食品小经营店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条例》第九条规定:食品小经营店禁止生产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

《条例》还规定:食品小经营店等“三小”生产经营者若违反第九条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如果违规且情节严重,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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