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食品安全法》已于10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的要求,起草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并于昨天起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草案比现行条例增加了136条,达到200条。值得一提的是,草案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另外,草案新增了网络食品交易的规定,要求第三方平台要在网站醒目位置曝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信息。
网售食品有何要求?
应该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在食品生产经营部分,草案新增了网络食品交易的有关规定,其中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将网址、IP地址等信息向平台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特别是要在网站醒目位置公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信息。
对于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草案要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与其实体交易的许可范围一致。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草案还首次具体规定了网络食品抽检的要求。
如何保证鉴定权威?
明确食品安全司法鉴定机构
一直以来,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一大难题是食品安全鉴定意见的权威性难以判断。有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在证据资格方面有欠缺,特别是不同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相左时,法官作为非专业人员往往难以判断。
对此,本次草案增加了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制度,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目录。
草案还细化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要求,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或者行业协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