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省政府近日下发《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从源头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对食品安全追溯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办法》解读
多种情形未履职单位和个人可举报
《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提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由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有关任免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有关责任人员问责的情形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有未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和综合协调体制、工作机制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的;未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未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体系的;未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议的;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检验检测经费及监管人员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未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
公民有权了解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指出,本省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可全程追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对食品安全追溯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办法》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生猪等农产品优先纳入追溯范围
根据《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实行索证索票追溯,逐步推行电子信息追溯。优先将生猪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实现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购、储存、运输等环节可追溯。收购、储存和运输的企业和经营者,要建立进销货台账,进货台账要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来源、供货商姓名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对追溯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当事人负责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