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的快速发展,网购成为了人们日程生活中买东西的一部分消费方式。但是频繁出现的网络食品安全事件,使得食药监发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但是有人提议网络购物应该更加网络化。
借鉴“淘宝评价体系”和“惠惠购物助手”等网购工具的经验,笔者提出的建议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向消费者推出一个互联网网购食品工具——— 暂名“网购食品助手”。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发布了首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息公示和第三方平台的审核义务提出了要求。《办法》还规定,采用“神秘买家”制度抽检网购食品。
笔者非常认同食药监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所说的:要针对互联网的特点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办法》也开了网购食品规范的先河。不过,笔者认为,光制定“神秘买家”制度和强化第三方平台的责任还不够“互联网化”,商家和平台的违规成本还需要再抬高。不过,抬高成本的办法不是要靠巨额的罚款,用一个更加互联网的工具可以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首先看,《办法》想要达到的目的是:保证网购食品的安全。为达目的,《办法》采用的手段是“神秘买家”制度和强化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
关于前者,如果“神秘买家”抽查的食品不合格,《办法》首先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
关于后者,食药监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生动地将之比喻为:抓住第三方平台这个“牛鼻子”。因为,在网络食品的经营监管中,第三方平台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第三方平台一边连着的是成千上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另一边连着的是成千上万的食品消费者。两个成千上万分散着,仅依靠食药监部门监管,各方面的成本都非常高。所以,如果第三方平台由于自身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应当接受执法监管部门的处罚。
这是全球网络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这些制度和要求确实很“新鲜”,也具有互联网特性。
但笔者为什么认为它们还不够“互联网化”呢?
首先,抽查、处罚都是为了监管和震慑商家和第三方平台。那么,《办法》规定的处罚手段能否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笔者认为,对于大平台、大商家而言,这样的处罚———“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无异于隔靴搔痒。相比之下,“被食药监局处罚”的信息公开并被消费者知悉,对商家和平台产生的名誉损害进而带来的经济损失,比直接罚款产生的损失更加大,且是不可估量的。因而,处罚信息要公开公示,不能关门打狗。
其次,互联网的特点是跨地域的,商家通过网络可以连接到全国各地的消费者。根据《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也是说,违规处罚的公示可能是在地方食药监局的网站,也许会被部分媒体报道。但与商家连接的数亿网购者比起来,有限的公示和传播渠道影响的人群实在寥寥。此外,消费者往往是“健忘”的,随着时间推移,平台、商家受处罚的事情渐渐被其他热门事件取代。换句话说,在这样的环境下,商家的违规成本实在太低了,商家往往“记吃不记打”。
借鉴“淘宝评价体系”和“惠惠购物助手”等网购工具的经验,笔者提出的建议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向消费者推出一个互联网网购食品工具———暂名“网购食品助手”。该工具利用网络爬虫技术,抓取第三方平台和商家网站的商品信息,存入数据库之中,用于检索,即消费者通过该工具可以直接搜索所需网购的食品。同时,该工具抓取全国各地食药监局处罚违规商品和平台的信息,附在相关商品的页面。消费者在商品信息页面可查到该品牌/平台任何时期的违规受罚记录,比如,近三个月的、近半年的、近一年的。
这样,消费者可以综合自己的购物经验和工具提供的信息做出判断。根据笔者此前的了解,一条差评可以让一个淘宝店铺的成交量持续低迷一周。可想而知,一条食药监局的处罚信息对商家和平台的影响更加深远。笔者愿意在知名度较高的大平台中选择一家近半年内受处罚次数最少的平台和商家,如果商家和平台从没有受过处罚,那当然是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