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天苹果醋因商标案起诉了七家企业,索赔五百万元,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苹果醋到底属于饮料还是属于调味品。
对于佛山海天的指控,七被告均答辩称,根据商标局《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被控侵权的苹果醋产品属于第32类商品,即不含酒精的饮料,可直接饮用。而佛山海天的商标均指定在第30类酱油、醋等商品上使用,属于调味品,不能直接饮用,两者在性质上、功能、制作工艺上有本质的区别。此外,在商场商品摆放时,两者不在同一或邻近区域,消费者容易区分,不会构成混淆。
而佛山海天方面则反驳称,苹果醋既是调味品又是饮料,二者为类似商品。而佛山海天此前已推广调料醋和饮料醋,所以被告在其产品上加上“饮料”二字,并不能排除在使用功能上的相似性。海天品牌知名度很高,即使被控苹果醋产品与其超市摆放位置不相邻,也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佛山海天还指出,被告“傍名牌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如被告一曾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多个“海天”商标,以及“王老吉”、“和其正”、“汇源”等多个知名品牌。
针对该案件,佛山海天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新京报记者称,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相关信息不方便透露。截至发稿,被告淮安海纳百川公司也未作出回应。
中国品牌研究院食品饮料行业研究员朱丹蓬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海天此次起诉结果并不乐观。当初工商局当时批准被告注册了“海天”商标,是按照品类有所区分的,有一定合理性。
据朱丹蓬介绍,中国醋饮料经过近十年的发展逐渐成为一大品类,市场容量不断攀升。目前调味品企业也看到了这个品类的发展空间,矛盾由此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