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由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定位,鼓励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明确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的主体,重点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等实际问题;旨在通过严谨的标准,严厉的监管,严格的处罚,严肃的问责,建立监督完善的管理制度。
经过四次审议后,《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最终通过表决。该条例细化了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各级政府职能。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食品摊贩进行登记备案;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划定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区域内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由食药监部门负责监管,区域外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监管。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员工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或者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理举报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接受举报的机关及负责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违反条例规定,受理投诉、举报后不依法处理,泄露举报人信息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条例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摊贩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具体要求,保证食品可追溯。“三小”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相关产品,应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采购相关记录、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批发销售食品的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此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表、规格、净含量、小作坊名称、许可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