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某女士在海宁某餐饮店打包了四份蛋炒饭。可是在吃的过程中杨女士感觉嚼到了异物,吐出来仔细一看,发现是颗饭粒大的白色玻璃。杨女士给玻璃拍了照,然后来到餐饮店交涉。
该女士提出,要去医院检查是否还吃到了其他异物。餐饮店方表示,该女士自己去医院检查,如果检查出来有异物,店方负责医药费,如果检查出来没有异物,杨女士自己负责医药费。对店家处置问题的方式,杨女士感到极为不满意。
第二天一大早,该女士找到海宁市消保委,要求消保委对她蛋炒饭里吃出异物事件进行维权。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餐饮店相关负责人。把两方当事人都叫到一起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对新的《食品安全法》进行了讲解,提议餐饮店本着对食品安全高度负责,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杨女士进行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出于两个因素的考量,该案中一千元的赔付金额,存在着协商的空间。一方面是由于杨女士已把蛋炒饭打包回家,从严谨的法律角度上说,没有足够有力的证据证明玻璃是来自蛋炒饭里。而餐饮店没有对杨女士提供的玻璃表示质疑,还是具有担当精神的。另一方面是,《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规定是对“明知”状态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赔偿。由于餐饮店蛋炒饭里的玻璃,是否“明知”,也无法定性,所以消保委工作人员要求杨女士也作一定让步。
经过几个小时的协商,,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餐饮店退回杨女士四份蛋炒饭的价款100元,并另外补偿杨女士500元。对于这个调解结果,杨女士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