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发布新的公告,对基粉的使用、生产许可工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与食品生产许可衔接三方面作出规定。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食药监总局2013年12月24日发布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规定,对集团公司所属基粉工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不在同一个厂区的,各省级局根据集团公司申请,原则上给予3年的整改过渡期。到今年年底,3年整改过渡期即将届满。
对此,《公告》规定,整改过渡期结束后,集团公司所属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可继续使用同一集团所属不在同一个厂区的基粉工厂生产的基粉。同时,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使用同一集团所属不在同一个厂区基粉工厂生产的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国内企业使用进口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对基粉进行逐批全项目检验,确保基粉质量安全。
《公告》表明,一方面是对近几年基粉使用管理规定的延续;另一方面,要求企业无论使用国内基粉还是进口基粉,都必须对基粉逐批全项目检验,确保基粉的质量安全。
此前,地方监管部门对同为使用进口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许可情况,存在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许可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干法工艺)”生产许可证的两种情况。
为统一各地作法,此次《公告》规定,集团公司所属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使用同一集团所属不在同一个厂区基粉工厂生产的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国内企业使用进口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各省级局对企业生产许可审查或延续许可审查时,应按照干法工艺的相关技术要求,组织实施生产许可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许可证,但应在生产许可证的副页上加注“干法工艺部分”。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更加严格
据了解,此前,食药监总局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发放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将在2017年陆续届满。
为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与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衔接,《公告》规定,对在2016年10月1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其在2018年1月1日前生产许可证到期的,可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申请延续换证。2018年1月1日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申请延续换证的,应提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文件。对于2016年10月1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后新申请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申请生产许可的,应提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