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4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作为我市食品安全领域的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将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通过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等举措,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合法生产经营,促进其有序健康发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而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
出台食品安全领域部地方性法规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方便群众生活、消化地方农副产品、解决城乡业、传承传统饮食文化等方面具有独特作用。
据统计,全市登记的食品小作坊有8000多家,纳入统计的食品摊贩(不含占道经营的游摊)4万多家,从业人员约12万人。而且从食品产业发展来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客观上将大量长期存在。
“小作坊和摊贩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兰运华看来,如何既有序规范这一行业,又有效保障食品安全,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怎样才能管好?在始终高度关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调研、论证,我市出台了食品安全领域部地方性法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据介绍,《条例》在去年5月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和建议;11月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强化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和监管职责,细化了监管措施,共六章六十二条,内容除总则、法律责任、附则外,主要包括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和监督管理三个部分。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加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明确清单规范小作坊生产加工
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准入登记制度,并明确了登记的基本条件、程序和登记证管理等要求。
同时,列举了小作坊的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比如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料使用和食品生产情况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容器上贴标生产日期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要标识“小作坊食品”……
在负面清单中,则明确规定了其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型以及禁止行为等。比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冷冻饮品、食用油、酒类(不含粮食酿造酒)等;禁止食品小作坊分装食品等。
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接下来,市食药监局还将把《条例》中禁止的食品类别细化为具体的品种,按《条例》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通过负面清单管理,让食品小作坊从业者和全社会都清楚哪些食品是小作坊不能生产加工的。这样一来,既有利于规范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又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食品摊贩划定区域确定时段
对于广泛存在且市民“依存度”较高的食品摊贩,《条例》要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统一规划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改善食品摊贩经营环境,规范食品摊贩经营秩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市政、食药监部门依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规划和相关要求,具体划定食品摊贩经营的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划定区域、确定时段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符合食品摊贩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一经划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条例》规定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药监部门也将依据《条例》规定制定具体的备案管理办法。据介绍,该备案管理办法的核心是让所有在政府划定区域和指定时段内经营的摊贩可以简便快捷地取得备案信息卡,并清楚日常经营中如何更好保障食品安全。
实施在即违者重罚
5月1日起,《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
《条例》与“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立法精神相一致,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无证(登记证)无卡(备案卡)经营、违反生产经营规范、禁止性规定和从业资格准入限制,以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严监管,严厉处罚,严格追责。如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食品摊贩若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食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依法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依照章程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提供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引导小作坊和摊贩合法生产经营,发挥社会共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