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从今年起在全省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公共服务性质的餐饮企业,由各市县财政给予一定投保补贴;对责任明确的重大保险事故,保险机构可直接对受害者先行赔付。
2015年至2016年,我省已在三亚市、琼海市、文昌市和海口市琼山区进行试点。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意见》提出,从2017年1月1日起,在海南全省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三类企业的各环节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特别是引导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食堂、大型餐饮服务和配送单位、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等食品安全重点领域首先参保,争取到2017年底,推动一批大中小学及幼儿园食堂和地方特色餐饮聚集区(小吃城、海鲜排档)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随后逐步将各类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企业纳入参保范围,不断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
根据《意见》,对公共服务性质的餐饮企业,如公办学校食堂,由各市县财政给予一定投保补贴;鼓励和支持各市(区)县政府采取政策扶持、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本辖区优势产业或优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责任明确的重大保险事故,保险机构可直接对受害者先行赔付,或预付赔款,以保护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