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前《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意见稿规定,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其中,食用后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需要予以紧急召回。
我国食品召回机制的完善是一个渐进过程。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在2010年2月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时任副总理吴仪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到目前出台《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这一细则,可视为食品召回机制从萌芽到完善。这也是我国构筑食品安全防范体系的有力证明。
食品召回时代已经来临,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内的每一个人都要适应这一变化。这里有必要提到食品召回的思维认识误区。食品召回确有惩戒性质,但更多的带有预防性质。如近年来推行的汽车召回、家电产品召回,这些产品可能是有缺陷或有安全隐患,但未必造成或已经造成损害.是基于一种安全防范考虑的召回,而不是一种负面惩罚.
食品召回并不可怕,在西方发达早已成为习惯性做法。1993年到2003年,美国的食品召回达年均335起。2003年,美国农业部实施食品召回77起,其中,一级召回占66%,二级召回占16%,三级召回占18%;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实施食品召回296起,其中,一级召回占54%,二级召回占34%,三级召回占12%.
食品召回被分为紧急召回和一般召回,而一般召回属于尚未造成安全问题的召回。如美国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等级,其中的三级召回,适用于召回不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后果的食品.肉类或家禽含有增加的水但未在标签上标识,属于这种应该召回的食品。消费者不必以是否召回认定某一款食品产品不合格、某家企业是劣质或无德.
食品召回制度的走向成熟,意味着实施召回将成为今后食品安全监管的常态。公民和生产企业不应以召回数量来评价食品安全程度,更不宜以未来召回行动可能更频繁而认为食品安全质量问题更多.未来的食品召回次数越多,越能说明国内食品安全管控的加强,公众安全越有保障,这应该成为今后每一个人的共识。
实施食品召回不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全部手段,必须伴随着市场监管手段的持续加强,以及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培养。在食品安全精细化管理的时代,食品召回顺应了时代潮流,每个公民应对此感到欣慰。食品生产企业也应以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为警示,把它当做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