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省食品安全监管的 一件大事,对于规范食品安全监管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传承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保障 公众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地实施是全省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为确保《条 例》的正确贯彻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套出台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 理办法》。《条例》和《办法》于3月1日起同时施行。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备案证和摊贩的登记卡要求记载哪些内容?
《办法》第七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的备案证采用A4纸大小,只有正本,应当记载编号、名称、经营 者、生产食品类别、生产场所、有效期、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等内容。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 坊+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
《办法》第八条规定,食品小经营店的备案证采用A4纸大小,只有正本,应当记载编号、名称、经 营者、主营项目、兼营项目、经营场所、有效期、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等内容。其中,销售食品或 者以销售食品为主的,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销+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提供餐饮服务或者以 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餐+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食品摊贩的登记卡采用A5纸大小,只有正本,应当记载编号、经营者、经 营者身份证号码、经营项目、经营区域等内容。其中,确定经营区域和时段的食品摊贩,编号由登 记单位机关代字+固+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非确定经营区域和时段的食品摊贩,编号由登记单位 机关代字+流+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备案申请,哪些情形不予备案?
《条例》第六条规定,对以下五种情形,可以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一是未提供营业执照的 ;二是申请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生产经营场所不一致的;三是申请人与营业 执照记载的经营者不一致的;四是生产经营行为属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 例》禁止的;五是申请人为企业,或者申请人为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办法》为什么要强调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开展首次现场监督检查?
《条例》对“三小”的生产经营准入采取了“宽进”原则,规定的备案、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备案 ,在登记时不需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作出判断 ,不需要实施现场检查,其作用是采集信息,将其纳入监管视野。但不实施现场检查,并不意味放 松监管。《办法》第十七条到第二十条专门对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开展首次监督检查进行了规范 ,规定首次检查必须要对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作出判断,不符合要求的,要 依法作出处理,要求必须“留下痕迹”。这一制度设计,符合“弱化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的时代要求。
《办法》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的,如何处罚?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 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百二十二条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