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对食品的要求不仅局限于果腹,对其品牌、质量、营养价值等都有了更高的追求,进口食品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满足需求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终目标,党中央提出了“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供给质量”“建设质量强国”的供给侧改革方向。本文从4个方面浅析提升进出口食品质量的着力点,以期抛砖引玉,提升食品供给质量,实现质量强国目标。
完善进出口食品法律法规体系
长期以来,党和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也从无到有,不断完善,尤其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但仍有有待完善之处:例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够全面,对很多问题尚未涉及,从生产、加工、包装、消费到出口的全流程都应在法律法规的严密监管之下开展;法律对问题规定较为笼统模糊,需要及时配套实施办法等;《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不合格食品的召回,进口不合格食品也依照该规定召回,但出台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如何处理尚无规定可依。此外,随着转基因技术、辐射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新产品的不断出现与应用,有害物质的种类与来源日益繁杂,食品安全的新问题将不断产生。进口食品也是种类繁多,这都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构建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不断完善、适应形势发展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已迫在眉睫。
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款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目前,我国的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尚有很多可完善之处:一是部分进口食品没有强制卫生标准,如以推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检验,权威力不足。二是标准粗、更新慢,很多十几年前出台的标准尚在使用,与经济发展现状严重不符。三是部分食品安全标准不完善,执法机关、企业、个人对标准的理解不一致、执行不统一。加快标准梳理、制定、修订及废除的步伐,加强国际食品标准的跟踪研究,对标国际,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已刻不容缓。
完善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制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经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成了进口食品的护身符。实际情况而言,至今没有可行机制能确保每一批出具了《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食品合格。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简政放权要求,探索完善进出口食品监管新机制需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与魄力。
进口食品查验机制应监管与服务并重,通过提升监管质量与服务质量,正确处理三个关系,提升进出口食品供给质量。一是正确处理查验时限与外贸发展的关系。快速通关是企业的共同要求,但检验检疫部门不能一味强调服务忽略了监管,这将造成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中权责不清。二是正确处理业务量与人力资源的关系,目前尚未对进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导致进口食品实施批批检验、批批出证的传统监管模式,业务量上升与人力资源短缺的矛盾日益严峻。三是正确处理检验检疫整体与个人的关系。进口食品检验检疫过程涉及标签检验、现场查验、抽采样、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后续整改等多个环节,需要现场查验人员有过硬的业务水平、经验丰富,以及高度的责任心和食品安全的敏感性,因此检验检疫部门要引导工作人员钻研业务、集中研讨、互通有无、统一工作流程和工作尺度。在人力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强化复核、复审机制,进一步降低差错率。
完善进出口食品企业信用体系
“企业是食品质量的责任人”,《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加强质量安全与诚信监管,维护正常质量竞争秩序是促进食品质量提升的重要条件和基本保障。普法宣传中,要强调企业主体责任,引导企业自律,培养企业的诚信意识。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对于违法、不作为、监管时发现多次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必要时可以实施口岸扣留检验措施。二是建立不良记录及黑名单制度,从而保障诚信合法者受支持、获实惠,违法不诚信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三是加强消费引导,大力开展质量对比、质量测试活动,定期向社会公布进出口食品的优良或不良信息,让优质产品“优进”,让劣质产品无所遁形。此外,我国已进入品牌时代,高端品牌需求旺盛。要在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的基础上,加强出口质量示范区建设,从源头抓起,坚持以外为主,促进产品“优出”,同时贯彻落实“同线同标同质”,增加国内销售,服务全民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