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召回制度提上议事日程。最近,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此一项调查显示,在2013名受访者中,56.6%的人最关心的问题是哪些问题食品会被召回,56.3%的人最关心问题食品24小时内召回能否实现,54.5%的人最关心企业是否会主动召回问题产品.从调查结果来看,人们对于食品召回制度信任度普遍不高,仍心存质疑。
食品召回制度能否起到作用,关键在于企业有没有执行的意愿,或者不执行能不能够受到足够大的惩处。从现有的食品安全状况来看,显然企业缺少这样的自愿,甚至一些企业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还恶意违法。
食品召回制度只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一个环节,或者说是一个立足于安全防范的具体措施。公众对制度缺少信任,并不源于召回制度设计的本身,而恰恰是食品安全监管本身是否有足够的钳制力。
食品召回的基准点是以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标准,凡不符合的应当召回,而非让消费者去充当小白鼠,吃出了问题,产生了严重的后果才想到召回。要使得食品召回强有力,首要的前提是建立规范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然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和政出多门,没有统一的标准,一直都是一个软肋,这使得执法、监管与企业在执行中无所适从。
食品召回的根本是能够发现问题食品的存在。企业自检测可以发现问题,但是出于经营成本的算计,指望企业主动召回问题食品显然靠不住;消费者也能发现问题,但他们发现问题往往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已经失去最有利的时机。这意味着,食品召回必然建立在可靠的检测与监管基础之上,召回是食品安全监管外延的手段。
消费者游离在监管之外,不管有多严密,如果消费者缺少参与的权利,都难以取信于民。应当充分赋予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话语权和知情权,尤其是加强消费者组织在启动召回程序中的话语权。食品召回制度的重要作用无须质疑,但是制度发挥作用,功夫还在制度外,关键还是健全和锁紧食品安全监管的链条,强化对食品生产者执行制度的钳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