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食品屡见不鲜,难道没能给消费者和经营者一些警示吗?近日,一则过期豆干被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新闻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小编对此只想说,一部分商家应该长点心了。
事件还原:
近日,李先生在通州区某超市分店花12.5元买到一袋豆干,后发现过期,协商无果后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并主张1000元赔偿。记者9月29日获悉,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令该超市退还豆干款,并赔偿原告1000元。
原告李先生称,2017年5月24日,他在该超市购买“五香豆干”一袋,发现该豆干的生产日期是2016年11月19日,保质期为6个月,豆干已经过期5天,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物美超市以及该分店承担责任。被告物美公司及分店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李先生购买的豆干超过保质期限,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判决二被告退还李先生购买豆干的款项12.5元,李先生将豆干退还给超市,超市给付李先生1000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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