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要成为僵尸条款了吗?全国31个省级消费者组织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共32家主体,谁能打响消费公益诉讼案,我们拭目以待。
近期,一起被称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让人兴奋不已。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2014年9月10日,泰州市中院判决6家企业向原告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这是《环境保护法》自修订之后的国内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数额的案件,堪称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案。
中国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在近两年有了很大的改善。从2012年8月31日修改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到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到2014年4月24日修改通过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这三大法律条文奠定了中国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
泰州案的判决让我们看到了环境公益诉讼所作出的积极尝试,新消法实施已过了大半年,然而消费公益诉讼却至今杳无踪迹,中国消费公益诉讼案何时能够落地,谁能打响消费公益诉讼案,令人期待。
是国内没有发生符合法律消费公益诉讼案件,还是消费公益诉讼的提起真的很难?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
在2013年发生的兰州市自来水苯污染事件中,当时已有声音呼吁消费者保护组织应当向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然而甘肃省消费者保护协会并没有这样做。事实上,这起自来水污染事件是完全符合消费公益诉讼案件条件的。兰州市市民作为自来水的消费者,饮用了由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提供的自来水,供水企业提供的产品侵害了大多数兰州市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兰州市区域内的公共利益。
再来看另外一起案件,上海福喜集团将过期污染的肉回锅使用,销往麦当劳、肯德基等大型洋快餐巨头,对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但遗憾的是国内无任何一家省级或者中国消费者保护协会提起消费公益诉讼。
法律虽已颁布实施,但消费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要成为僵尸条款了吗?
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对待消费公益诉讼我们很慎重,一旦敲定,要对得起大家。我们也特别针对限制消费者法定权益类的投诉,研究有无可能转为公益诉讼类案件,寻找合适的案源。
让法律躺在书本上睡大觉,不是立法者的初衷。无论禁令之诉,即针对某一领域侵害消费者行为,由消协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责令相关相对人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还是赔偿损害之诉,即对某种损害众多消费者的行为,由消协组织提起赔偿性的诉讼,要求侵权方对消费者所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再或者是穷尽非法所得之诉,即承担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向法院提请由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不法行为所取得的不法收入,可以提请法院将其非法所得予以罚没。
对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太需要一场如泰州环境公益诉讼一样的案件来提振信心。全国31个省级消费者组织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共32家主体,谁能打响消费公益诉讼案,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