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关师生身体健康与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全省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不断强化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下同)监督管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升。但是,由于少数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学校食堂不同程度存在着基础条件薄弱,设施设备不完善,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隐患,时有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为切实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始终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学校食堂餐人员集中、风险高、监管难度大,是餐饮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单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始终把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工作首位,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克服困难,主动作为,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和管理投入,积极改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条件,及时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组织督促学校抓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预防食物中毒为重点,在每年春季、秋季开学之前,组织督促辖区内各类学校、供应学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重点排查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食堂操作是否规范到位,人员健康管理,晨检和留样制度是否严格,原料采购、贮存、加工制作等环节是否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转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同时,要对学校的自查工作及时进行指导,督促学校对存在风险隐患积极整改,把问题和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切实加强学校食堂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学校食堂服务性、公益性原则,要按照《湖北省中小学校食品用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学校食堂许可管理,要严格准入条件和标准,规范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行为,强化对学校食堂相关负责人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督促学校食堂建立采购索证索票、查验记录制度,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发芽土豆、霉变红薯、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要针对学校食堂经营的重点食品品种进行监督检验,及时了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及时研究应对措施,防止不安全食品流入学校食堂。切实抓好各项防控食品安全措施落实。
四、加快推进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等级提升实施。各地要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食堂2014-2015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提升方案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3〕61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等级提升计划实施,严格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加大提升改造投入建设力度,大力推进“明厨亮灶”建设和量化分级等级提升计划实施。
五、切实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中小学校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当地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等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设置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落实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特别是自备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管理措施。自备供水、二次供水的学校应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管理人员每学年应进行健康体检;自备供水(水井供水)、二次供水的水源及蓄水池周围应无污染源,蓄水设施应定期清洗和消毒,卫生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饮水安全,严防副伤寒等肠道传染病在学校发生或流行。
六、严格查处学校食堂违法违规行为。要结合学校食堂管理实际,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分门别类,严肃处理。对机构不健全,责任不到位,制度不落实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布局流程紊乱,设施设备欠缺,食品安全隐患大的,要责令停业整顿;对违法制作加工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不合格原料、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从业人员未体检上岗,餐具不消毒等危害食品安全行为,要依法严处。对未履行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学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监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学校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整改工作落实。检查情况及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重要情况随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同省教育厅适时对全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全省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