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大小菜单欺诈消费者《消法》助力工商权维
2014年5月,消费者到七里河区某大酒店用餐,餐毕消费者到吧台结账索要结算清单核对,发现“五花肉炖小土豆”等七个菜存在“低价”点菜“高价”结算的情况。与其在(点菜簿)上标注的价格不符,点菜时“五花肉炖小土豆”在(点菜簿)上显示价格是38元,而结算时此菜品价格变为5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万元。
案例二:电线电缆质量差工商立案查处
2014年8月,市工商局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查时发现,兰州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营业场所摆放待销售的二种型号的电线(1.由甘肃某电缆有限公司出品的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RVV2X2.5MM,基数100圈;2.由该公司出品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绞型连接用阻燃软电线ZR-RVS2X2.5MM,基数15圈),经委托中国商业联合会产(商)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重庆)依法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三:预付费服务交款容易退款难
某消费者投诉称,2014年5月9日在城关区某健身会所办理了瑜伽健身100次服务,只接受了5次服务因商家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消费者要求退款,商家不予。城关区工商局接到投诉后,经执法人员及时调解,商家已为消费者退还卡中余额5320元,消费者满意。
针对预付费消费方式“交款容易退款难”,建议消费者: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不轻信口头承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责范围;理性消费,看紧自己的钱包;保存消费凭证,清楚明白消费;发现权益受损,及时向工商部门咨询或举报;一旦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司法等途径及时维权。
案例四:小孩游玩受伤工商调解获赔
2014年6月,一消费者带女儿到某商场儿童游乐场游玩时,孩子不慎摔伤。治疗期间,孩子先后接受了10余次X光片检查,3次接骨手术。经营者在此期间只承担了事发当日医疗费用500余元,其余所有治疗费用都是消费者自己承担。
8月6日,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四万六千余元。在与儿童游乐场经营者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后,城关分局执法人员立即与当事人双方取得联系,认真了解事件的详细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与商家和消费者双方宣传法律知识。经调解,商家对消费者予以一次性经济赔偿25000元,不再追究经营者任何责任,不再要求任何赔偿,双方签字确认,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五:快递物品丢失工商维权获赔偿
近日,消费者王女士在某快递公司托运物品,所托物品价值5900元。但因快递公司在快递过程中疏忽,导致其物品丢失,王女士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无果,遂向城关区工商局投诉,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经与王女士联系,王女士认为快递公司将其物品丢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赔偿其全部损失。联系某快递公司后,该公司确认货物丢失,根据《邮政法》相关规定,在消费者托运物品过程中,未保价物品赔偿金额应为托运费的三倍,这与王女士要求差距太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又多次进行双方调解,几经周折,某快递公司答应赔偿王女士2000元,双方表示满意,并对执法人员认真的工作态度进行了肯定。
针对此投诉,城关区工商局提出建议,今后应当注意快递中货物保价问题,否则赔偿款远远低于托运物品价值;同时,要求该快递公司今后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六:设置消费工商立案查处
2014年4月1日、7月17日,兰州市城关区工商局两次接到甘肃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转来举报称:兰州某茶馆分店设置消费。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决定于2014年7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聘请的服务员口头告知消费者,要收包厢费,消费不能少于280元。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查处。该案于2014年7月31日结案,对当事人以格式条款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七:工商频出动不合格农机无处藏
2013年11月6日,举报称龙泉寺镇永登大地农机销售不合格农业机械,造成购买人李某、薛某严重人身伤害,要求查处并赔偿经济损失。11月6日永登县局执法人员对龙泉寺镇永登大地农机进行现场检查。2014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核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粮田”牌旋耕机,型号:1WG6.3-135FC-Z,同品牌发动机编码规则不一,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农业机械。
经调查,龙泉寺镇永登大地农机销售的“粮田”牌1WG6.3-135FC-Z型旋耕机,系假冒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当事人擅自用假冒发动机等组装农机具,使农机具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也未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给购买和使用者造成不必要的财产和经济损失。对当事人行为应从重处罚,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损害结果扩大。经工商部门查处协调退还消费者购机款0.87万元,一次性赔偿两位受害人医疗金合计29.6万元。吊销龙泉寺镇永登大地农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没收拼装旋耕机4台,净化了农机具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八:医疗美容起纠纷工商行动把鬼抓
2014年4月,消费者甲某、乙某依宣传彩页内容,一同到位于永登县城“乙文减肥馆”做面部除皱美容。按照口头约定,二人在馆内先后由该减肥馆负责人王某请来的技师使用所谓“热玛吉”器械做了去皱美容。在减肥馆工作人员的不断游说后二人在附近的银行柜员机上取三万元美容费用交给了王某,其中甲某给付两万元,乙某给付1万元,但未开具任何票据。二人回家仔细观察后才发现皱纹不但没除掉,反而祛纹处还起了水泡。2014年4月12日,甲某、乙某去“乙文减肥馆”找王某协商,未成功。
因协商无果,2014年4月15日,甲某、乙某二人向永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申诉,要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乙文减肥馆”欺诈行为。经调查永登城关乙文减肥馆是具有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的主体,具备生活美容的合法资质和条件,但不具备医疗美容的资质和条件。
甲某、乙某二人祛纹处起了水泡确属客观事实,说明永登城关乙文减肥馆在为甲某、乙某二人提供美容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故应保护消费者提出赔偿的合法权益。经调解,由永登城关乙文减肥馆王某退还甲某、乙某美容费用30000元、王爱萍涉嫌非法行医问题,移交卫生部门处理。
案例九:中介公司唯利是图工商调处挽回损失
2014年3月20日,兰州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建筑房地产市场工商所接到投诉,消费者称其在玛雅太阳升房屋中介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已经交纳了3万元定金及75万元首付款后,由于消费者与中介公司应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未沟通清楚,导致交易失败,消费者要求全额退款,并终止合同。
经工商所所执法人员对玛雅太阳升房屋中介有限公司售房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执法人员认为,被申诉方在未能保证房屋能够正常交付使用前提下,与消费者仓促签订《代收定金同意书》、《房屋委托销售合同》,并分别于2014年2月18日、3月5日两次交纳定金35000元,期间交付了75万元首付款。之后中介公司与消费者因应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未沟通清楚,导致交易失败,中介公司此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已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中介行业一些商家为达到售房目的,忽视自己义务,忽视消费者权益,对消费者选购商品房造成了严重不便,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经工商执法人员依法调解,玛雅太阳升房屋中介有限公司已于3月25日与消费者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终止服务合同。2.被申诉方承诺与3月28日下午4时之前退还申诉方定金3.5万元,75万元房屋首付款。
2014年4月22日,该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通过兰州天庆沐阳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租赁房屋一套,并交付押金4300元,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但消费者在接受该公司的中介服务时,因之前看好的房子中介公司却无法提供给消费者租用,申诉方要求该公司退还中介服务费2150元,但被申诉方拖延至今未退款。
经执法人员对兰州天庆沐阳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租赁此房屋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该出租房确属中介公司的原因未能及时提供出租房给申诉方使用。执法人员认为,被申诉方因未能及时到位的为申诉方提供服务,使得申诉方未能如愿租到合适的房屋,被申诉方理应将2150元中介费退还申诉方。
经执法人员调解,被申诉方兰州天庆沐阳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为申诉方张鹏退还中介服务费2150元,并表示在以后为消费者提供房屋租赁服务的过程中,不断加强管理,在本着为消费者负责的前提下开展房屋中介活动。
案例十: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工商协调把权维
2014年10月28日,专业分局接到陈先生投诉,称其通过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花坛分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交纳定金10000元,并且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之前中介公司告知消费者的面积不符,故消费者要求退还10000元定金,中介公司不予退还。
经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花坛分公司销售此二手房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中介公司在销售该二手房时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房屋的实际面积,并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也未告知消费者合同载明房屋的真实面积与之前告知消费者的面积不符,让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中介公司的这种行为已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有关规定,故应退还消费者所交定金。
经执法人员依法调解,被申诉方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花坛分公司同意退还申诉方陈先生房屋定金5000元,并终止合同。中介公司表示,在以后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将不断加强管理,诚实守信的开展经营活动,尽量杜绝此类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