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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不可任性也不得任性

政策法规 2015/3/17

3月15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发布消息,宣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获通过,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时限,对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行为均设定了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进行了规范。其中,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而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办法》还规定了应当立即地销毁。

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办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责任。

根据《办法》,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

发布原声:食品安全问题不可任性,也不得任性。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第12号令《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办法》有三个关键词:一是立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食品不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二是全面。无论是生产者,还是经营者,由于其导致食品不安全的,都应当履行召回义务。三是有效。对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不得改头换面再次流入市场。对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地销毁。

“霸王条款”已有明确处罚

发布人: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于法昌

发布原声:为了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工商总局出台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这部规章3月15日正式施行。该《办法》对消费者特别关注的,比如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欺诈消费者、利用合同“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以及预付款方式消费、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等有关内容都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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