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黑山县的梁先生到静海县消协投诉,称其在天津物美静海店购买了价值111.47元的散装笑口巴旦木、开心果。其分装标签、标注内容打印有食品名称、包装日期、保质期、单价、净含量、价格;没有打印生产日期、生产者厂名、厂址、联系方式及QS生产许可。梁先生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
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情况,经营方承认该食品是从其店内售出,由于工作疏忽,确实在标签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等内容。经过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投诉人梁先生退回所购商品,经营方赔偿投诉方1100元。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此案中经营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之规定。按照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之规定,经营者违反了此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