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商品卖相,牟取非法利润,广西一对夫妇在其无证生产的鸡爪中添加对人体有害的双氧水(过氧化氢的水溶液)。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丁某夫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14日,丁某和其妻子蒋某在灵山县新圩镇洲塘村委会自家住宅瓦房内,使用非食品原料过氧化氢(其水溶液俗称“双氧水”)对鸡爪进行浸泡、加工,然后每天由丁某将加工好的鸡爪用三轮摩托车运送到周边乡镇批发给熟食摊位进行销售或由蒋某拿到其经营的位于灵城镇丰江市场的摊位进行销售。
据丁某交代,其每天大概生产鸡爪150斤左右,经营的鸡爪加工点没有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用双氧水泡洗的鸡爪更干净,炸出来的鸡爪卖相好卖价高。
2014年10月14日,灵山县食药监局对丁某的生产窝点进行查处,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待加工的冻鸡爪176千克、加工好的鸡爪75千克、2罐共重49千克的过氧化氢可疑溶液、装过过氧化氢液体空罐206罐、用于浸泡鸡爪的浸泡液3桶共重150千克,桶内有浸泡鸡爪100千克。经鉴定,从被扣押的过氧化氢浸泡液中检出过氧化氢成分含量为43.4%。
案件随后被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丁某、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分别判处罚金30000元;禁止蒋某在缓刑期间从事食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