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着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库存婴幼儿配方乳粉要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与其他物品隔离,禁止混放;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营业场所内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相关活动……现在,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得严守这些“规矩”了。
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门制定了《河北省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规范》。该规范于2015年7月15日公布实施。
该规范要求加强销售者自律,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着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同时,应当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与其他物品隔离,禁止混放;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进货源头把关和经营过程控制,确保持续符合食品经营条件,保障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
该规范提出,专业人员对消费者提供指导和帮助时不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营业场所内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相关活动。
该规范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同时,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自觉抵制不合规产品,对在比照名录、查验文件资料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予以拒收或退货,不得购入和销售,并同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不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进口无中文标识的;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
该规范还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按照标签上注明的储存条件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定期检查库存和卖场乳粉。应当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过期、变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退市、清理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防止问题产品流入市场。
该规范强调,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并向消费者明示,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对所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管理,建立购、销、存信息追溯平台。
该规范也对监督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将对各类违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并将全面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工作,严厉打击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
此外,婴幼儿辅助食品也参照上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