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药监局召开会议,公布了第二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新疆承担)信息,12批抽检不合格食品“榜上有名”。会议透露,从10月1日起,凡不合格食品,罚款数额将以货值金额来决定,处以1至30倍的罚款,处罚程度为历史。
据了解,5月自治区食药监局及相关承检机构对全区范围内生产经营的粮食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蔬菜及其制品、饮料、调味品、乳制品等18大类335批次食品和40批次保健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
其中,保健食品全部合格,食品抽检项目中,不合格12批次,不合格率3.6%。涉及饮料、肉制品、调味品、蜂产品、酒类等7个品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电导率不合格、食品菌落总数超标、酒精度数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蜂产品内含有氯霉素,炒货内含有二氧化硫等。
据自治区食药监局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处处长伊力哈木·伊德利斯介绍,从2014年至今,自治区食药监局已先后3次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和企业进行了通报公示,其中不合格率较高的为酒类和瓶桶装饮用水。目前,涉事的不合格产品已全部下架召回,库存的产品全部封存,相关企业均已停业整顿。
“什么时候涉事企业整顿合格,什么时候恢复生产销售,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产品及企业,或未及时改正,将可能吊销其企业资质。”伊力哈木·伊德利斯坦言,目前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不合格食品,仍是按照涉事金额的3倍以上,10倍以下进行处罚。但从10月1日起,随着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对于不合格产品,罚款数额以货值金额来决定,处以1至30倍的罚款。对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届时,罚款额度,将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