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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指定渔业规范条例 有效控制市场乱象

食品饮料代理网 行业动态 2015/8/13

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明确禁捕对象以及禁止行为;鼓励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互救互保组织;加强对涉渔“三无”船舶打击力度……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近日审议了《辽宁省渔业条例(草案)》。草案在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渔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

“近年来,渔业资源环境发生重大变化,1995年颁布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辽宁省海洋渔业厅厅长何焕秋介绍,为了进一步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辽宁省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必要重新制定渔业管理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何焕秋介绍,为了回应社会公众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日益关注,加强养殖环节源头治理,草案建立了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其中规定,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记录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情况,并向采购方提供记录信息,记录的保存期不得低于销售后的两年。

草案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整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资源,建立检测共享机制,完善检测体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对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抽查,开展风险监测。

明确禁捕对象和禁止行为

针对加强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方面,何焕秋介绍,为了抑制近海渔业资源衰退趋势,贯彻生态优先、养捕结合和控制近海、发展远洋的渔业发展方针,草案作出了相应规定。

草案规定,市、县政府要统一制定养殖计划,确定用于发展养殖业的水域、滩涂和养殖的种类、容量、方式,确保养殖水域资源得到合理、科学利用。省、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发展远洋捕捞业。积极引导渔民和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转产转业,从事休闲渔业或者其他职业,促进合理调节捕捞能力,控制捕捞强度。

草案规定,对珍稀、濒危水生动植物资源原生地等重要渔业资源区域,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定为省级渔业自然保护区。对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主要生长繁育区域,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为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应当制定保护和修复方案,对鱼、虾、蟹等水生动物的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和人工鱼礁区等,采取保护措施。禁止在渔业港湾、苗种基地、养殖区和水生动物的产卵场、索饵场等区域从事拆船等可能造成渔业水域污染的活动。

草案明确了禁捕对象以及禁止行为,其中规定,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禁止在自然水域捕捞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目录。禁止实施下列损害、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以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活动;使用禁用的渔具和网目尺寸小于规定标准的网具捕捞;向渔业水域倾倒污物、超标排放污水等有毒、有害物等。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了预防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渔船的安全保障和救助能力,草案明确了渔船所有者或经营者和船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中规定,渔船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对渔船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救生、消防、航行、信号、防污等设备,配置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训练的其他船员,并为船员办理人身保险。船长对渔船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负责组织实施航行、生产等各项安全作业和规程,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

草案规定,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完善渔船动态管理实时监控技术平台,推广应用渔船防碰装置、救助信息系统、海洋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系统,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海洋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

草案规定,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渔船编队生产,支持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非营利性渔业安全互救互保组织,鼓励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对渔船、船员或者养殖水产品进行非营利性互保。捕捞渔船发生安全事故的,收到救援信息的渔船应当及时救援。获救后,受救援当事人应当对救援者给予适当补偿;已加入渔业安全互救互保组织的,按照协议予以合理补偿。

使用禁用渔具可罚三万元

“由于涉渔‘三无’船舶是非法越界捕捞,引发涉外渔业纠纷的主要因素,一直是渔政监管的老大难问题。”何焕秋介绍,为加强对涉渔“三无”船舶的打击力度,草案规定,均未取得渔船检验证、渔船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的船舶进入沿海渔港、渔业水域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具和渔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还对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其中明确,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在内陆水域捕捞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捕捞的,除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在禁渔期内随船携带网具进入渔港、渔业水域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捕捞配额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对内陆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海洋机动渔船,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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