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一起销售走私冻肉行政处罚案件,经审查,获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
该案中,被执行人符某在儋州某商行存放标明产地为巴西、美国、德国等的冰凤爪、鸡尖、猪心、猪脚等冷冻肉品共计169件,在申请执行人调查过程中,再次购进该类肉品92件,共计261件,货值金额达2万余元。2013年期间,被执行人分三次销售该类肉品31件,销售货款8000余元。经查,这些冷冻肉品均无海关通关证明、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中文标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琼儋)食药监食罚[2014]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未经检验检疫肉类261件,没收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385元,处以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和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91716.4元。被执行人符某不服,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决定。被执行人符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罚没款,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