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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私房食品”不能再任性卖了

政策法规 2015/9/25

一个星期后,新《食品安全法》实施,自制“私房食品”不能再任性卖了,奶粉也不能再分装生产了。

还有一个星期,到10月1日国庆节了。在这节日之际,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也将正式实施。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

修改后的法律亮点多多,比如首次将网络食品经营纳入监管;对于转基因食品,也提出明确要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对于食品违法行为,新法进一步加大了惩处力度……还有更多维护我们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读者们不妨多了解一下。

新增50条法规,统一权威的监管机构

单从条款数量来看,新法比原法的104条增加了50条规定,且完善了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从原来“九龙治水”的分段监管变成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管理。不少条款也体现了严惩重处的原则,比如对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特别是对经营病死畜禽的,要判断是不是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新法也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明确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商家,对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对原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新法还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

自制“私房食品”不能再任性卖了

生活中,网售食品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有数据显示,我国网络零售年交易额达到1.85万亿元,其中网络食品交易324亿元。记者身边有不少人表示,因为网上出售的自制食品,商家都声称“从来不添加任何添加剂,无污染”,因此即使不是当面交易,也会放心购买。但万一买到问题食品,消费者想为自己维权,也比较难。

新《食品安全法》第62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已依法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这也是我国次以法律形式来规范互联网食品交易行为。以后,消费者若买到问题食品,有法可依了,维权时也没那么被动了,首先可以向食品经营者索赔,如果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者实名信息、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台先赔偿,然后第三方平台自己想办法找食品经营者追偿。

10月1日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也将正式施行,新法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也是说,以后通过网络卖私房食品,不仅要办理许可证,还要在许可证上进行明确标注。

转基因食品不标示,可罚10倍

近年来,转基因食品出现在大家视野中的频率越来越高。很多转基因技术是否安全,转基因作物是否允许商业种植进行过激烈的讨论。此次新食品安全法已经推出,其中对于转基因标示的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

新法第69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记者在市区几家超市走访发现,一些食用油、酱油等产品有在明显位置标明“非转基因”字样;但有些产品没有明确标示是转基因商品还是非转基因商品。

奶粉不能再分装生产了

婴幼儿配方奶粉也是近年来大家关注的热点,新法即将实施,婴幼儿奶粉的配方将从备案制改为注册制。新法第81条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且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也是说,今后,一种奶粉产品配方只能生产一种奶粉产品。

月初,与新法配套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对于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标签标识等问题,征求意见稿给出了更为严苛的规定,比如标注使用进口乳粉、基粉等原料的,应当标注原料真实产地。不得标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等模糊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而且,意见稿还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命名和标签还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以及保健作用;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检验机构等社会组织推荐或监制等;非转基因字样;零添加字样。

记者也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新法和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后,消费者如果在我市市面上看到有标识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字样的婴幼儿奶粉,可以向他们投诉。

加大惩处力度,设行业终身禁入制

新法还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比如《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等行为的,罚款额度由原来的可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修改为可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款规定予以拘留。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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