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4日,从食药监总局发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中了解到,从2016年3月1日起,所有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案件需在5日内得到有效处理。
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负责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部门。投诉举报受理后,一般投诉举报应当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重要投诉举报应当2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在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办法落实举报奖励制度,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