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一消费者在察觉购买了过期的糖果后,要求退款和赔偿遭到了拒绝,然后起诉到了法院,最终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该起产品责任纠纷进行审理,依法判决销售者赔偿1006.1元。
去年底,李先生在韶关某超市购买了6.1元的糖果,后发现糖果已过期,遂与超市多次协商未果。李先生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价款6.1元并增加赔偿1000元。
武江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出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超市明知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仍出售,应退还商品价款6.1元,并增加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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